离婚要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小心谨慎,否则人和钱都将是空的。

原来有一个深爱着加的夫的妻子,离婚时法庭上发生了无数起房产纠纷,尤其是夫妻共同财产,引发了许多纠纷。因此,我们想提醒大家离婚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小心,否则财产将是空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王金川和赖国珍于2000年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王金川和赖国桢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其中规定:“男方的母亲将在男方结婚后给男方全额购买一家商业店铺。该名男子同意将该名女子的名字加入商店产权证。目前,该店由双方共同经营,并增加了该名女子的名字。离婚后,双方将继续共同经营理发业务。商店的用途不能单方面改变。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改变。如果双方都同意出租,每个人将得到一半的租金。这家商店里的所有东西现在或离婚后都归双方所有和使用。双方不允许出售本店,本店将留给女儿王静继承,双方老死之后……”

2014年11月18日,双方签署了《协议书》协议:“现双方就以下相关事宜达成变更和补充协议:王金川占90%的产权,赖国桢占10%的产权,双方有权利和义务按照上述比例享有并承担相应的产权份额……”,并经公证。

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承担因自己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首先,本案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规定,王金川同意将赖国桢的名字加入到本案诉讼纠纷的房产证中。离婚后,双方将继续共同经营美发业务。双方都不允许出售诉讼财产,并将留给他们的女儿王静,作为他们年老后的遗产。通过对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的分析,双方不仅就争议财产的所有权达成了明确的协议,还就争议财产的处置达成了明确的协议,由合法的京皇后处理。根据双方的协议,有争议的财产未经协商和同意不得分割。

第二,王金川主张双方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协议书》并公证,变更《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全部协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收件收据》表示接受争议房产权属变更的登记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属变更登记材料包括双方签字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公证日期为2014年11月18日。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权属变更登记申请后,《协议书》没有约定《自愿离婚协议书》不再履行。

因此,通过对提交时间、材料、签署内容《协议书》及公证的分析,双方签署《协议书》及办理诉讼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均符合《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议书》是《自愿离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在没有明确约定不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双方应继续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王金川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第三,《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为维护共同关系,同意不分割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的,应当按照约定分割,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赖国桢和王金川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已经达成不分割诉讼房地产的协议。王金川声称分割诉讼房地产是因为双方在房地产收入分配上经常发生纠纷。王金川主张分割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的主要理由,可以主张分割。法院没有接受他的要求。双方应该互相理解,库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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