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夫妻双方都是公司的股东是很常见的情况。一方应如何决定是否要用更多的股份分割该方的股权?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
离婚权益分割涉及《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
第《婚姻法》号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二、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配偶一方声称以他们的名义分割公司的股份,法院一般认为配偶双方都是公司的股东,并不强调夫妻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因此,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也以《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来判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同时,由于夫妻双方都具有股东身份,夫妻之间的股权分割协议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将不会被强调。
法院处理夫妻双方持股的通常方法是调解。在征求双方意见后,法院将出具调解书,确定夫妻双方名下股权的处理结果,双方凭调解书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公司章程是否另有规定,以及股东转让股权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限制(例如,公司章程对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进行了限制,而不是仅仅坚持“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案件中不能就其名下的股份分割达成协议,并且公司中还有其他股东,即股东人数不限于夫妻双方,则一般建议双方在另一案件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或者建议双方在另一案件中离婚后提起财产纠纷。但是,法院可以在判决中确认,尽管丈夫和妻子持有的股份不同,但它们仍然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除非丈夫和妻子另有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