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1.婚姻期间支付的共同储备基金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因此,公积金已被明确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割。
2.公积金具有特殊性,在正常情况下不能提取。
公积金是个人专用基金。它不可转让,也不存在现金。所有权属于有限所有权。因此,员工使用公积金是有一定限度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离婚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
3、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由于公积金的特殊性,在没有法律理由的情况下,公积金的所有者不能从账户中提取公积金,即公积金不能变现,这往往成为所有者在离婚诉讼中拒绝分割公积金的一个原因。因此,司法实践中采用贴现或资产补偿:
(1)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则应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中剩余的资金总额,然后金额较高的一方应补偿金额较低的一方的差额,以便双方获得的公积金金额相等。
(2)如果只有一方拥有共同储备基金,拥有共同储备基金的一方应以现金折扣形式补偿另一方,金额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储备基金总额的一半,或以其他资产补偿。
离婚前,非公积金所有人应充分核对公积金所有人的账户信息,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相关证据,以避免遗漏公积金的分割。在确定划分时,应根据平等的原则采用折扣或资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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