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婚姻法》第三条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他/她将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他/她将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的一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另一方相互偿还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这一规定,首先是双方之间的协议。协议不成的,法院裁定该房地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偿还贷款是归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和奖金,则本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妻子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赔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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