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分配:
01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此外,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法律第22条规定:“如果父母在双方结婚前为双方购买了一套房子,则该捐赠应被视为对其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捐赠是给双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如果丈夫和妻子在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他们将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们将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关于第二套房:
这不是第二套房子,但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应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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