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规定婚姻财产协议必须经过公证,但公证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婚姻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夫妻(未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制度、所得财产分配方式和原则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证的活动。公证协议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可以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离婚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应当为对方抚养的子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如果一方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支付更多的义务。离婚期间,另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者财产归双方所有时,双方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如住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
《婚姻法》第19条[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双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