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为子女设立了一个“教学基金”,但夫妻离婚并没有处理这个“基金”,前夫妻去法院主张财产分割。法院观察敏锐,做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向法院申请教学基金
何先生与夏女士于2009年底经调解离婚。根据协议,双方的一个儿子将与夏女士共同生活,财产将同时分割。半年过去了,夏老师突然想到,有一笔钱是夫妻共有的,应该属于儿子的教学基金。今年10月,他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以儿子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其前夫何先生,要求何先生支付20万元的教学经费。夏女士说,2009年离婚时,何先生的股票基金账户中有60万元,本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40万元已在离婚案件调解中解决,剩余20万元是儿子的教育基金。现在我儿子已经8岁了,正处于接受教育的黄金阶段,所以他有权控制教育基金。由于这笔钱涉及到何先生父母的利益,法院依法将何先生的父母列为第三人。何先生辩称,离婚时,双方确认的股票基金账户60万元中,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40万元为父母委托的股票基金。夫妻关系不好,所以在父母的催促下,离婚前的10月14日,4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返还给了父母。何先生的父母也不同意夏女士的申请。他们重申,这40万元钱是委托给儿子进行股票交易的,已经收到。作为祖父母,他们从未向他们的孙子女表示过20万元将用作教育基金。
深入调查发现资金已经处理完毕
为了弄清这60万元的来龙去脉,法官阅读了去年离婚案件的相关笔录。夏女士说,分居前,双方先后投资60万元进行股票交易,其中夫妻共有财产40万元,子女教育基金20万元。后来,夫妻关系不太好。既然何先生想要孩子,他的财产就归他了。
没有证据证明教学经费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财产所有权意味着所有人都有权依法拥有、使用、获得和处置自己的财产。本案中,根据夏女士和何先生的庭审笔录,虽然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双方一致确认将股票账户中的20万元人民币作为儿子的教育基金,但夏女士并未说明款项的性质,但何先生明确表示这是其父母给他孙子的钱。在庭审调解阶段,双方一致确认了为什么20万元教育基金是由孙子女的父母给的,并表示没有必要处理离婚案件。然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何先生的父母并未证实给钱的事实。何先生的父母在法庭上表示,这笔钱委托何先生进行股票交易,何先生已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何先生的父母从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将教育基金交给他的孙子,夏女士也未能证明这笔钱应该属于自己的相关证据。因此,夏女士和她的儿子要求何先生返还教育基金20万元,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难以支持的。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