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在网上认识并坠入爱河,但买了房子后,我的感情不够和谐,以至于不能离婚。曾经是一对夫妻的小果和方方(化名)离婚了,但这一离婚导致了一场借与夺的大战,最终房子成了双方争夺的焦点。双方在购房时共同承担了40万元的外债,前妻得到了30万元的折扣。在法庭上,我母亲一个接一个地落实了房子的财务来源。
买房后不和去年离婚
2003年初,小果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芳芳的女孩,他们很快就建立了关系。到2006年底,两人看中了广府西路一套近200万元的商品房。
小果的父母拿出了他们所有的积蓄,小果申请了2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他还从亲戚朋友那里凑了100万元,勉强够买房子。看到印有小果、方芳和小果母亲名字的崭新的产权证,全家人的心都提到了嗓子眼。但是美好的时光没有持续多久,这对年轻夫妇开始离婚。
2010年1月,法院裁定他们离婚。由于第三人的财产和权益,法院没有分割婚房和债务。
共同承担40万元外债
离婚后,两人因购买房屋贷款而打官司。小果借了40万元让两个人买了一套房子,而小果认为他应该和方方各还一半。芳芳认为,除公积金贷款外,她不应支付其他债务。在此次贷款纠纷中,法院裁定小果和方方共同承担债务40万元。
法院宣判后,方方反而“开悟”了。她改变了以往否认所有外债的态度,认为小果借的120万元购房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自己出资的依据,并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新房折价的三分之一。四年后,婚房从200万元涨到了388万元。根据芳芳的算法,即使她承担一半的外债,她也能得到大约70万元。
前妻获房屋折价款30万
小果的母亲王阿姨在法庭上告诉法官说,芳芳没有为婚礼出资。除小果公积金贷款20万元外,其余房款由王阿姨支付。芳芳否认离婚诉讼和贷款诉讼中的共同债务。虽然这些债务是以小果的名义借的,但实际上是由王阿姨偿还的。另外,上次贷款官司判给的40万元也是王阿姨还清的。
法院判决
庭审后,法院认定芳芳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出资,只能确认小果借款120万元购买婚房。然而,经法院生效判决,只有40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在申请的20万元公积金贷款中,小果已经偿还了16万元。因此,根据各方出资情况,法院判决小果及其母亲向芳芳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折价。
鉴于借款诉讼中与方方共同支付的40万元已由王阿姨支付,经双方同意,法院允许从应支付给方方的折价款中扣除20万元。据此,法院裁定该房屋归小果及其母亲所有,并应向方方支付30万元的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