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陆某(女)和车某(男)于2002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6月育有一女。起初,夫妻关系很好,后来由于各种原因破裂了。
[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陆与车自愿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就抚养子女的有关问题达成协议。然而,当谈到如何分配鲁与车分居期间外出打工挣得的3万元工资时,双方产生了分歧。车认为,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鲁坚持说这是他辛苦挣来的钱,并坚决拒绝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案中,审判长耐心细致地做了初牧的思想工作,初牧认为正是因为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分居,陆某才外出工作。这一段来的并不容易,所以车牧最终自愿放弃了这一段的划分,同意归属于陆某。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和奖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买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对方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部分拥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如果婚姻双方之间没有财产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或无效,应适用法定婚姻财产制度。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收入共有制,即在婚姻存续期间,除个人财产和其他协议外,夫妻双方各自获得的所有收入和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共有。
当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时,分居期间丈夫或妻子获得的财产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一般理解,因为此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如果丈夫和妻子不同意,则应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