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夫妻共有财产清单上写着有三栋房子和数万元的拆迁补偿,但离婚时,夫妻只得到9000多元的补偿。发生什么事了?
案例:
沈皛和小姚是在1997年认识的。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沈皛嫁入小姚家。次年二月,他们的女儿出生了。2008年8月,小姚向沈皛提出离婚。在提交给法院的诉讼中,肖遥表示,他们婚前所知不多,婚后的婚姻感情一般。在同居期间,沈皛没有正视夫妻感情,来去自由。2004年,由于房屋拆迁,小姚要求沈皛将户口迁入,但沈皛拒绝了。后来,沈皛离家出走,分居几年。与此同时,小姚的家人被分配了三套拆迁安置房,并获得了超过4.6万元的拆迁补偿费和部分土地补偿费。
小姚要求法院以家庭生活破裂为由判决离婚。
盘点疑问
问题:这两处被列入共有财产清单,包括三处房屋,拆迁补偿超过4.6万元,以及部分土地补偿。作为女婿,为什么沈皛只得到9000多元的土地补偿?
律师:这个案子很复杂。离婚前,法院不能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它不支持沈皛的财产分割要求。
问:为什么法院支持小姚赔偿沈啸的土地?
律师:协议离婚后,上门女婿沈皛要求分割家庭财产。法院认为,沈皛的户口没有迁入该妇女的家中,与相关政府部门签署的拆迁协议也没有包括沈皛的名字。与此同时,拆迁补偿只针对该妇女父母拥有的老房子。因此,法院认为,拆迁对象不包括沈皛,拆迁补偿与此无关。然而,他们结婚后,沈皛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参加了家庭工作,并为村集体作出了贡献,因此沈皛有权获得土地补偿。
问:法院如何确定9000元的土地补偿费?
律师:考虑到沈皛是家里的女婿,离婚后没有房子住,她被说服在合理的范围内给她一定的补偿。
律师分析:这是一场复杂而典型的离婚诉讼。因为这个男人是一个挨家挨户的女婿,所以他结婚时没有带个人财产。在正常情况下,这种离婚诉讼主要集中在调解上,即使他通过了法院的判决,这个人通常也是清白的。
然而,因为这个人的经济状况不好,他在家庭中很脆弱。根据《》的相关规定,法院应重点保护弱势方,并尽力保护婚后弱势方的权益。因此,法院进行调解,让妇女向男子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