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妇女与丈夫签署了一份婚姻协议:“妇女放弃了工作来照顾家庭,男子的大部分经济收入交给了妇女管理;任何有婚外情的人都必须走出家门。”询问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评析】
《》规定,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丈夫和妻子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有财产方面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归对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对方所有,部分归对方所有。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因此,在婚姻协议中,“女方放弃工作照顾家庭,男方的大部分经济收入交由女方管理”属于夫妻自由协商安排家庭事务的分工,属于道德约束范围,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如果一方不遵守,另一方就不能执行基于此的法律裁决。至于“任何一方有婚外情,必须让房子保持干净”的协议,这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签署的。当丈夫和妻子离婚并分割财产时,他们可以参照协议来处理,但财产的分割不得违反法律的硬性规定和原则。
此外,“走出去”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定义也不明确。建议夫妻双方详细明确地约定“外出清洁”的具体含义和内容,以避免争议。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