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婚姻更加稳定,女子范于前一天提出与某签订“协议”,规定“双方永不分离”,“一方要求离婚,提出离婚的一方将放弃一切(包括现金和财产)”。后来,当男方求婚时,范按照约定索要男方的房产。几天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不支持该女子要求完全占有财产的主张,该男子向该女子作出了适当赔偿。
范和于2003年1月相识,同年7月结婚。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迥异,不时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某提出离婚。
在审理该案后,法院认为,尽管"婚姻协议"有财产协议,但这一有条件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协议中取得财产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这违反了我国法律中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协议中的财产处理协议应视为无效。因此,法院不支持范关于该房产应归其所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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