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本案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否以欺诈为由撤销?

[案例]

原告傅某与被告罗某原为夫妻,因双方发生纠纷,于2008年5月21日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离婚前,被告告诉原告,如果原告名下没有住房,他可以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原告相信,同意离婚时,同意“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归被告罗某所有”。离婚后,原告得知自己无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于同年7月2日以被告在财产分割上有欺诈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令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并依法重新分割财产。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协议是否可以以欺诈为由被撤销。

在审判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图。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应当依法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重大误解、欺诈等)而订立的。),应允许受害方取消合同。本案中,原告订立合同是基于一种错误的理解,即期望他在离婚后能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促使他放弃共同财产,即房屋所有权,这种理解是由被告的原因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合同是通过欺诈手段订立的,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应当依法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重新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遵守。原件告知其放弃财产权的意图是基于错误理解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即使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构成重大误解,也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欺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原告应当充分意识到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以他不能享受最低生活津贴为由重新确认的理由不一定会导致协议的撤销,欺诈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对变更或解除协议的请求均有悔意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人民法院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发现欺诈、胁迫行为,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现行法律解释的规定是明确的,即除欺诈和胁迫外的所有内容都应依法予以支持。从法律意义上讲,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另一方做出错误意图的行为。胁迫指的是未来损害或直接损害的威胁,这导致另一方害怕并缔结合同。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过错导致了自己的误解,但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表明,原告本人有一个重大过错:首先,被告不能决定原告离婚后是否能享受一定的待遇。在这个问题上,即使被告发表了它,它也是一种个人观点,只提供参考意见和流言蜚语。被告恶意欺诈的理由不充分;其次,处分财产并没有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原告希望通过处分房屋的真实意思来达到后一个目的。如果原告能享受低保待遇,那么原告就不会提起诉讼。如上所述,享受最低生活津贴不是被告的决定,而是根据政策。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的人,原告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有充分的理解。原告在不了解和核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仓促处置权益是由于其自身的严重过错,本案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假离婚获得房屋分配、通过假离婚拆散家庭以利于拆迁等行为时有发生,有不少人在失败时诉诸法院来解决自己的愿望,但他们以欺诈等理由提出的解除协议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一般来说,把握是否存在欺诈有两个原则: 第一,欺诈者是否做出了具体的虚假承诺; 第二,这种虚假承诺是否必然导致受害者违背其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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