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财产 >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

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权属确认纠纷归属于第四类案由的物权纠纷,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归属于第二类案由的婚姻家庭纠纷。由此可见,所有权确认纠纷和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

【案情】

李和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他们的儿子由李抚养,女儿由抚养,并给他们的儿子小雨一套房子。李要求为儿子办理过户手续后,被拒绝。李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小雨,并责令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确认本案所涉房屋为小宇所有,并责令陈某协助将该房屋转让给小宇。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的主张应是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赠与内容的有效性。法院审查有效性后,可以判决陈某配合移交。

【评析】

本案原告的诉状指向房屋产权的归属,但笔者认为本案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确认本案所涉房屋的归属属于晓宇是有争议的。

1.本案不是所有权确认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权属确认纠纷归属于第四类案由的物权纠纷,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归属于第二类案由的婚姻家庭纠纷。由此可见,所有权确认纠纷和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

权属确认纠纷是指因某一标的物的权属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只有当双方争夺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时,法院才能确认有争议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物权法》第33条规定,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本案中,争议房屋属于李和,不属于他们的儿子。这一点非常清楚,彼此之间毫无疑问。既然双方没有关于物权归属的争议,那么本案当然就不是关于所有权确认的争议。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双方离婚时,在婚姻关系中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因为一方隐瞒了财产,有些财产没有分割,一方要求离婚后分配财产。(二)双方同意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争议。 (3)一年内因男女离婚引起的争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本案系因未能履行与李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致,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第二种情形,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上属于合同纠纷。李主张自己的权利应以合同法为主,但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寻求权利救济是错误的选择。

2.受赠人小雨只享有债权,不享有物权

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利,是指一方要求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债务的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是指权利人对特定事物享有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后生效;没有注册,它将不会生效。本案涉案房屋的产权最初以李、的名义登记,原属李、所有。虽然他们离婚时同意将涉案房屋交给儿子小宇,但赠与协议并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只是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根据父母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小雨仅获得“要求父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债权。小宇如欲拥有本案房屋的产权,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这一基本行为。

本案所涉房屋的产权自始至终属于李、不属于小玉。

当李和离婚时,他们达成协议把房子给了他们的儿子小宇。这份礼物协议有效吗?这是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预先存在的问题。因为,根据合同法,如果合同被视为无效,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认定为有效,并且不存在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障碍,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是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与婚姻身份的解除、婚姻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有着有机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或双方因离婚达成的协议中的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李与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协议,双方本应到房地产部门以儿子小宇的名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后来陈某在过户登记手续上食言。作为接受人小雨的监护人,李当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协议。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深圳遗产中的房屋如何继承,深圳市房产继承需要什么手续和证明
  • 财产分割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法律依据,财产分割保证书
  •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和材料,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给对方
  • 北京诉讼离婚要收集什么证据?被家暴能直接离婚吗?
  • 深圳女方出轨怎么离婚,深圳离婚出轨证据调查
  • 深圳离婚律师能调取哪些出轨证据,离婚官司怎么调取出轨证据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