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赵约在两年前同意离婚,但现在赵,该名女子,起诉李,该名男子,说有欺诈行为时,离婚协议缔结,法院作出了判决。在规定的一年期限之后,赵的要求首先被驳回。
2008年1月,公民李、赵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李曼说,开办照相馆的房子是租来的,他经营的照相馆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此外,赵在离婚近两年后提起诉讼,不符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不得超过一年的法律要求,因此不同意赵的申请。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李与赵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女方赵对财产分割行为表示后悔,超过了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一审判决驳回了赵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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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协议的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反悔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或者解除分割财产协议的请求。经审理,人民法院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发现欺诈、胁迫行为,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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