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财产分割,离婚后房屋增值款该给谁呢

核心内容:离婚后,我应该支付谁的住房增量?以下是关于这个问题的案例研究。

阿平和丁丁互相介绍后,三个月后他们去领结婚证。随后,阿平凭借私人关系以优惠价格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子,房子的主人是阿平和丁丁。首付16万元,其余34万元以阿平名义申请贷款,15年内还清。经过几个月的紧张准备,两人兴奋地走进了新房。没想到,在他们的世界里才几个月,他们就“彻底看清了彼此的本来面目”。

吵了几次架后,丁丁收拾行李回到了父母身边。之后,离婚诉讼开始了。两个人成家需要几年时间。他们既没有孩子,也没有更多的固定资产。唯一让双方都难以放弃的是这栋房子。一审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时将房子判给了阿平。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4万元贷款,将由阿萍按照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方式支付给丁丁,未偿还的30万元贷款将由阿萍日后偿还。丁丁在诉讼中曾指出,以50万元买的房子现在升值了,她要求将增值分成两半。经过评估,法院认定房子的价值增加了10万元。由于阿平以优惠价格买下了这栋房子,并且阿平负责偿还未来30万元的未偿贷款,10万元的三分之二判给了阿平,三分之一判给了丁丁。判决后,双方都提出上诉。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愿意按照一审判决处理离婚、现有等事项,并就增值分配达成新的协议,其中获得2万元,其余8万元归阿平所有。主持调解的高级法官袁跃权对本案的分析是:双方争议的10万元人民币的增值利息是由已投入并将继续投入的5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价带来的。其中,首付款16万元,贷款还款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丁丁只投资了10万元。其余10万元的首付和贷款还款,以及未来将继续偿还贷款的30万元,均由阿平投资。由此可见,和阿平各投资一至四家,因此和阿平按一比四的比例分配增值收益是合理的。目前,离婚案件中经常存在房屋升值问题。对于这部分增值收益,经过评估,应该如何分配?法官认为首先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具体处理时通常有两种操作方法。一种是本案采用的方法,即增值收益按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这种方法不需要提前还清贷款,但双方获得的增值收益不一定相等。另一种方法是一起付清所有房款,然后将增值收益分成两半。这种方法需要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然后平均分配增值收益,但对当事人偿还贷款的经济能力有较高的要求。以上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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