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扬和是夫妻。他们于2011年4月25日签署《》,同意该男子名下的元阳一号房归其女儿王兰所有。
2011年10月11日,王扬与刘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王扬欠刘丹的300万元贷款暂时无法偿还。为保证还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由永飞以其名义将鸳鸯一号房抵押给刘丹作为担保,并登记抵押一年。2012年底,王扬表示无法偿还刘丹拖欠的300万元,同意将涉案房屋以刘丹的名义转让,以抵偿欠款。
李青说刘丹是她的前夫王扬的情人,因为他们的婚外情,他们的婚姻破裂了。鸳鸯一号房是她与王扬结婚时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扬应该按照《》的约定把房子转让给女儿;同时,王扬擅自伪造借款事实,将房屋抵押给刘丹,他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并不知道,因此上诉法院确认王扬与刘丹签署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对此,王扬辩称,以他个人名义登记的鸳鸯一号房是他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刘丹辩称,王扬的家庭纠纷与《借款抵押合同》无关。王扬借了她的钱,抵押了她的房子,这没有违反法律,所以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王扬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扬在王兰、李青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抵押了鸳鸯一号房,侵犯了王兰、李青的利益。最后,法院认定由王扬和刘丹签名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抵押不能侵害共有人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第2款,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本案中,鸳鸯一号房是在王扬与李青结婚期间购买的,根据《书》的陈述及相关法律法规,该房产应为夫妻共有,非王扬个人所有,且王扬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因此法院不支持王扬关于该房产为其所有的主张。同时,王扬与李青离婚时,同意上述财产归其女儿王兰所有,并约定了转让时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王扬违反《书》的约定,在王兰和李青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了鸳鸯一号房。
文中的名字是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