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婚前赠房离婚分房起争执

引言:在双方结婚之前,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被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向双方表示该礼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同意,如果两个年轻人结婚并供养老人,他们会给年轻人一所房子!然而,这两个年轻人发生了离婚纠纷,而且还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纠纷!法院发现它做出了判决!

案情

永清县曹家坞乡的周和韩于2009年12月经介绍登记结婚。

结婚前,韩,这个男人,不得不去老婆家领养。介绍人曾告诉韩,周的父亲答应,如果韩和周结婚了,就给韩和周提供一所房子住,并给他们的父母一笔抚恤金。

2010年12月,因感情不和,周起诉韩离婚。韩说,如果离婚,村里的房子应该是韩和周的共同财产,并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周和他的父亲否认房子是给了韩和周,但周结婚前;而这份礼物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周父母的抚恤金就此结束。既然韩和周已经离婚了,这房子应该是周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有协议约定周与韩结婚后由周的父亲提供一套住房居住,但双方并未签订赠与合同,介绍人也无法完全确认该房屋是送给韩与周的。

根据《》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面前,父母为双方投资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房子是周的父母给女儿周的,依法应该是周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屋产权在婚前已经转移,户主为韩、周的,应为周、韩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

此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除了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转移前取消赠与。据此,如果本案房屋的产权没有转移,房屋的产权也没有转移,即使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周的父亲仍然可以解除赠与合同。

由于本案双方未签订赠与合同,该房产仍归周的父亲所有。因此,如果婚前有赠与,最好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办理相关的财产转移手续,以免事后因权利不确定而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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