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隐藏、转移、出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分割或者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适用该法的前提是一方故意隐瞒财产。如果一方未能为快速离婚分割家庭财产,那么法院将驳回它!
案情
2010年12月,陆与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一致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卢木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卢木和陈某结婚期间建造的两个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在陈某因拆迁该房屋获得的2万元以上的赔偿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卢蒙承认,当他和陈某同意离婚时,他知道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尽快达成离婚协议,他确认夫妻没有共同财产。
法律意见
法院应该驳回鲁的要求。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本案中,陆某与在与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致确认夫妻无共同财产。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分割或者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陆某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并未分割夫妻共有的两个厨房,但夫妻双方都知道该财产的存在,且在没有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该财产的行为。
第三,离婚后,一方向法院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才能支持。为了尽快达到与陈某离婚的目的,陆某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放弃自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鲁的主张不符合离婚后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条件,故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