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协议中约定的不动产的使用和所有权。
案情
郑和婚后买了一套房子,同时就房产的用途和所有权达成了协议。几年后,当这对夫妇离婚时,一方提议分割财产。几天前,苍山法院准予离婚。同时,法院认定,夫妻双方签署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该协议涉及他人的利益,夫妻离婚时不能临时分割共有财产。
郑与于2000年8月。2004年,他们在苍山区金山大道附近买了一套公寓。2006年,陈某去了南平,夫妻之间出现了裂痕。今年4月,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购买的房屋。
法庭辩论
庭审期间,陈某同意离婚,但他认为,虽然他住的公寓是婚后购买的,但首付和抵押贷款由陈某的父母和姐姐支付。买房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规定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房子在买卖、租赁等方面都不会改变。陈某的父母可以住在房子里直到他们去世,然后房子将平分给陈和郑的两个女儿。
认为郑违反分割财产的约定,违反了将该房屋赠与父母、姐妹的初衷,也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事项。
法院判决
审判后,法院允许双方离婚。与此同时,法院认定,该公寓是双方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郑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协议笔迹鉴定后,放弃了书面笔迹鉴定。因此,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表达,是合法有效的。由于该协议限制夫妻对共有财产行使权利,而且财产分割会涉及他人的权益,法院决定暂时不处理该公寓。因此,双方均被判离婚,郑要求分割财产的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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