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用他女朋友的名字买了房子,然后男朋友和女朋友因为意见不合而终止了他们的关系。然而,房地产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当他们分手时,他们签署了一份协议,但后来这位女士拒绝承认。为此,双方开始了诉讼。
[案例介绍]
1995年10月,张先生(男)和关小姐(女)在上海相识相爱,并共同生活。1999年,他们决定买一栋房子。当时,在研究了相关的户籍政策后,关小姐提出以自己的名义买房,并在获得蓝印户籍后申请正式户籍。张认为,女性获得城市户口也有利于将来生孩子。因此,1999年8月,张先生以关小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321,449元,并缴纳定金和定金共计160,000余元。其余由关小姐作为贷款人通过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五年。关小姐开始每月还贷。2000年5月,张先生完成房屋装修并正式进入办公室。2000年9月,张先生提前偿还了剩余的14万笔贷款。
2001年9月,他们因意见不合而分手。当时,该妇女蓝印账户的有效期尚未结束。为了帮助该妇女成功获得正式账户,张先生同意将产权变更程序推迟至该妇女获得正式账户后进行。2001年9月11日,关小姐与张先生签订协议:“该房屋由张先生出资购买,关小姐作为该房屋的名义所有人,向蓝印账户申报。蓝印完成后,房子的主人将改为张先生。”
2004年4月,关小姐拒绝承认本协议,并在取得正式账户后未办理过户手续。2005年1月,张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该妇女履行协议并归还房屋。关小姐说,这份协议的签发是为了避免骚扰,这与事实不符。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先生与关小姐在恋爱期间,为取得户口,以关小姐的名义骗取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是违法的,双方均有责任。双方关系终止时,双方对爱情期间的财产处理有明确的意见,特别是价值较高的房屋。书面协议表明,争议房屋的产权归张先生所有,含义明确,自购买之日起即符合双方的意愿,因此争议房屋的产权归张先生所有。总之,法院裁定:1 .该房屋属张先生所有,关小姐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以张先生的名义变更该房屋的所有权;2.张先生向关小姐贷款人民币21,449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人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他行使房屋所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在中国,房子的主人需要登记。
本案中,关小姐的姓名登记为该房屋的产权。根据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的规定,该房屋的产权应视为归关小姐所有,因为房屋产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很难推翻房屋产权证的所有权证明效力。因此,关小姐与张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是本案房产权属的焦点。
协议的签署当然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