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股份分割,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后反悔

本文是徐律师以几个公司股东离婚纠纷为例,归纳整理的,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离婚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男女平等(一人一半)、保护女方权益(照顾家庭较多,多分),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成长),照顾无过错方,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等。

公司的股权相比存款和房车而言,具有特殊性,兼具人合和资合的属性,特别是在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且该股东在公司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各个股东之间是一种长期的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如果将股权机械分割给另一方,将有可能导致公司运转困难,因此在离婚分割股权时,法院主要遵循的是方便生产的原则,兼顾平等,具体参考下述几个案例。

一、判决将房屋等财产判归夫妻一方所有,将公司出资及股份的有关权利义务判归另一方所有

在唐某1与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中,因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到公司主要是由原告唐某1开办,法院判决夫妻共有的6套房产归被告笪某所有;原告唐某1在江西威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及股份,以及被告笪某在武汉华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优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资及股份的有关权利义务由原告唐某1享有和承担。

二、夫妻一方将持有的公司一半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但应当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方某某、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因方某某、刘某就股权的转让及价格无法协商一致,对刘某要求将股权折现的主张不予支持。方某某将25.5%的股权转让给刘某已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故刘某可以成为东莞市家园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并享有25.5%的股权,因此判决双方各自享有该贵公司25.5%的股权。

该案依据的是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根据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上述删除线部分有可能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删除,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本文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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