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结婚自主权得到很大保障,而离婚率也在急速上升。 离婚时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财产的分割和监护权的分配。 在住房问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分配唯一财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以下为背飞鸟婚姻网络小编为读者解答。 希望对读者有帮助。
离婚时唯一的房产如何分配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无能力补偿对方的,法院认为双方按部就班共用房屋,应当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的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对房屋使用问题进行处理。
2、.cn /不宜使用的夫妻共用房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该房屋的,房屋出资、居住情况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者可选择.cn
3、判决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分割一方离婚后无任何近亲属,生活无其他依靠的,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为其所有,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4、根据照顾儿童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男方再婚、女方初婚、婚后无子女的,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酌情给予男方一定数额的房屋补偿。
5、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属于我方,同意向对方支付折扣项,但双方不能就房屋达成一致。 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根据该房屋目前的使用、居住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
离婚时财产按照什么标准分割
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保护。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通过继承或者赠与获得的财产
(五)其他夫妻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残疾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面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由于这种约定在口头上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发生纠纷,法律规定,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相关法条
第一千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百零六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财产;
(四)单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表达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表达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六十二条、第一千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知道该约定的,用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
以上知识是编辑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唯一的房地产法院可以判断夫妻双方在考虑共有或者公平原则和子女照顾需要的基础上划定所有权。 如果需要法律援助,欢迎通过背飞鸟婚姻网上咨询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