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涉及房产分割问题问答的汇总是什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

离婚相关房产分割问答总结:房产证上有非未成年子女第三者名字的离婚后房子怎么办分割离婚时没领房产证的房产怎么办.cn 离婚时不动产登记中有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不动产双方如何划分?

问:房产证上有非未成年子女第三人姓名离婚后,房子如何办理分割

答:对此,法院一般不自行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财产 )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案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有出售财产的申请后,根据出售财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问:离婚时没有领取房产证的房产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对产权归属作出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出判决。 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确定住房归属。

问:离婚期间一方仍在继承的不动产分割

a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未进行不动产分配的,继承人有权在遗产HTTP(之前放弃继承,因此在离婚诉讼中

问:离婚时不动产登记中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不动产双方如何划分

a )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即使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呼声。 产权登记有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和子女共同所有。 在户权登记过程中最后约定按部就班共享的,应当认定共同共享。

对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应当考虑夫妻双方购房的真实含义。 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该房屋通常被视为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 但是,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必须由夫妇的责任偿还。 由于未成年子女不出资,也不承担还款义务,在处理不动产权利时可以适当调整子女收入比例。

问:父母为双方购买的房产如何购买分割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对具体问题的理解是,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住房的,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证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社会常识可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明确赠与,这部分出资属于个人所有生育证明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只要当事人不能证明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者声明,证明出资人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当认定双方赠与妥当,该部分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当然,生育证明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和配偶共同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了房子,仍然有许多不清楚的地方,各地法院的操作也不一样。 通过有条件赠与理解父母对子女配偶的赠与。 (一)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为自己子女婚前个人财产,非婚生为自己子女个人财产。 )2)以双方名义注册,离婚时凭双方共同财产(.cn ),不结婚作为自己子女的房产。 )3)以另一方名义登记,双方结婚的,产权证下属于该方个人财产或者双方共同财产的双方未结婚的,该房产应当归还父母或者归还自己的子女,或者该房屋在产权证上载明的一

作为律师,我认为可以按照 (1)有证据证明父母当时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尊重当时真实意思表示,如借款等)的思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父母当初没有考虑多种可能性,或者不能证明当时真实意思的,应当结合风俗习惯、社会常识等问题进行考虑。 )3)最后,可以采用有条件赠与的相关理论进行处理。 )4)房地产、其他财产乃至彩礼问题,可参照上述思路处理。

问:婚前方出资注册本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这种情况非常明确,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必须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问:婚前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怎么样?分割

答:婚前购买房产,房产由一方出资购买,出资人登记在对方名下。 例如,房屋由男性出资购买,房屋注册为女性一人的名义。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有条件的赠与,双方结婚的,赠与成立,不动产是两人共同的共有财产。 如果没有结婚,妇女必须归还不动产。

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从约定开始。

问:婚前一方出资注册双方名下的房产怎么样?分割

答:婚前购买房产,房产由一方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购买房产后,两人不能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出资的一方可以以赠与条件不成立为理由,要求对方返还。 已婚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问:婚前共同出资,注册双方名下房产如何办理分割

a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房,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未约定按部分共有的,可以认定共同共有,但离婚分割该房产的,出资方可以适当分得较多部分。

这里讲的是共同分享,不是按部就班地分享,离婚时一般根据出资额分割购买时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他还认为,如果不能结婚,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地产。

问:婚前由双方出资,注册一方名下如何办理分割房产

a )有证据证明产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但配偶一方婚前购房时,其也是共同出资的,离婚(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未还的债务但是,首付和返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偿还的部分必须返还。

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同时出资的,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处理。 同样,贷款债务是共同债务,但共同拥有分割所有的不动产的,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极大、婚后确实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等情况的,可以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

不能结婚的,依据出资比例分割不动产。

问:婚后购买的房产如何购买分割

a )婚后购买的不动产,无论是否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一般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个人财产购买或者由婚前个人财产转化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必须注意的是,正确认定是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还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 例如,以一方工资收入购买的,一方收入一般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夫妻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办理分割

a )夫妻一方婚后通过福利、公司补贴取得产权房,但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对获得该房有较大贡献,且未来择业自由受限于服务期限,夫妻离婚时,因服务期限问题影响房地产权利的事实还未曝光

问:法律上认定为一方房地产,另一方参与还款或装修的,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本文所述的法律上被认定为一方不动产,在婚姻期间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婚诉讼后,法院认为不动产最终归一方所有,离婚不动产最终总是归一方所有

法律规定,被认定为一方房地产,另一方参与还款或装修的,应对参与还款或装修的一方给予适当补偿,但具体方法尚不明确。 实践中有的按原投入金额返还,有的计算一定利息,有的考虑房地产增值按一定比例补偿。 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此类参与行为既不是借款,也不是投资,而是附加,因此我们认为合适的补偿计算方法应当是(一方投入贷款偿还额的一方装修金额)房地产增值率。 其中房地产增值率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评估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值,并按评估后的价值与购买时价值的比率确定。 但如果房地产贬值,投入可以直接在原投入金额的基础上主张。

问:法院单方面判断房地产需要变更房地产的登记,如果房地产还有贷款,如何处理

答:法院将房产最终归还一方,一般同时确认该方有义务同时还清贷款余额,但根据原借款合同,还款义务人不仅要承担一方或根本,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的共同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只是为了解决离婚问题而正确处理离婚双方关系的处理方式。 离婚裁判文书中对名义还款人的不等于对借款合同债务人的。 还款名义人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借款合同债务人的变更。 我们认为,银行应当根据原借款法律关系要求离婚未取得不动产的一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对不动产主张抵押权。 因此,不存在“变更偿还人的行为属于债务转移中的债务负担范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的问题。 因此,交易中心和银行应当按照判决的认定内容变更登记。

问:婚前一方或一方父母共享使用权的房间怎么样?分割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购买财产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共同财产出资,将原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离婚分割该房屋的

1、一方婚前出租的公有住房,按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购买共同财产为产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原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换价值不出现,离婚分割该产权住房的,可以不考虑原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问题。

2、一方婚前租赁的公有住房使用权,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婚后以购买共同财产为产权。 离婚该产权住房的,应当将取得原公有住房使用权所支付的对价确定为当年承租的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产权住房剩余价值为共同财产./

3、婚前由丈夫或妻子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购买共同财产为产权的公有住房,原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其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除外”的规定(具体理解如下:本栏“父母为双方购买的房产如何推测是父母对夫妇双方的赠与,离婚时直接用财产权的1000p )

问:离婚时如何处理使用权房相关问题

答: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全文如下。

一、问: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办公室使用、租赁问题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能否处理

(a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就办公室使用、租赁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合住的公有住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a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共住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还债的;

(四)结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取得公邸租赁权的;

(五)婚前一方租赁住房,婚后因拆除该租赁住房取得房屋租赁权的;

(六)投资夫妻双方单位共同建设或者共同购买的共有住房的;

(七)一方将承租的该单位房屋返还该单位或者移交另一单位后,另一单位另行更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住公有住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可以租赁的情形。

三、问)夫妻双方可以租赁的公有住房,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a )对夫妻双方可租赁的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照顾养育子女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妇女

(三)照顾残疾或者生活困难人员;

(四)照顾无过错方。

四、问:夫妻双方对可租赁的公有住房,一方承租的,承租人是否对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a )夫妻双方对可租赁的公有住房,一方承租的,承租人可以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可租赁的公有住房可以分房居住使用的,双方能否分别租用

a )夫妻均可出租的公邸,如其面积较大且可分房居住使用,双方可分别租用。 可以另租住房的,或者出租方可以出租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给予许可。

六、问:离婚时,如果一方无权出租给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邸,是否可以暂居

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无权转租,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判决其暂住者,暂住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逗留期间,需支付与房屋租金等值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七、问:离婚时,一方无权出租给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邸,另租经济确实困难,如何处理

a )离婚时,一方无权出租给另一方婚前出租的办公室,另行出租在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 例如,出租公房的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八、问:自住自住房屋租赁关系调整变更,需要征得自住自住房屋单位同意吗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变更单位自住自住房屋租赁关系(包括单位委托物业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时,一般应当征求自住房屋单位的意见。 经调解或者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问)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相关解答妥善处理。 但住房“部分产权”分配方一般应按所得住房产权比例,在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基准价基础上,给予对方一半价值补偿。

十、问)夫妻双方争夺房屋“部分产权”的,能否通过拍卖方式解决

a )夫妻双方争夺房屋“部分产权”,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问:离婚分割财产对不动产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可以先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竞价,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但是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的处理必须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为原则,因此竞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方同意竞价; )2)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深圳遗产中的房屋如何继承,深圳市房产继承需要什么手续和证明
  • 财产分割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法律依据,财产分割保证书
  •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和材料,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给对方
  • 北京诉讼离婚要收集什么证据?被家暴能直接离婚吗?
  • 深圳女方出轨怎么离婚,深圳离婚出轨证据调查
  • 深圳离婚律师能调取哪些出轨证据,离婚官司怎么调取出轨证据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