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个人财产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共同所有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陈-晓和张-青于1999年结婚。 结婚前,陈-晓名下有10万元股份。 结婚后,陈晓继续炒股,张青没有主动炒股,而是把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陈晓投入股市,至今累计在5万元左右。 2003年,其父母也分别投入陈-晓炒股4万元。 投资时,两人与双方父母商定:年每年向双方父母支付5%的固定年息。 2010年2月,张青提出离婚,将陈晓名下的股份(增加到50万元)转让给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陈晓不同意。 她认为,婚前自己的股票账户为10万元,婚后自己辛辛苦苦策划、操作股票投资。 张-青和张-青的父母只是受益,没有花任何心血。 因此,她建议所有股份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她不同意股份的现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张青的部分红利可以按比例分成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青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庭审中,陈晓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听从张青意见的分割股票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前10万元股份应属于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的投资应当返还,同时应分摊的年利应当按照约定办理。 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本案确定,首先,陈晓婚前10万元股份财产按婚姻法规定归陈晓个人所有。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因此,陈-晓婚前股票的婚后增值部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属于“生产、经营财产”,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不能查证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因此,本案中,除非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晓婚前购买的股票与婚后购买的股票有所区别,否则很难认定该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西峡县人民法院时权吉,
离婚时 已增值股票该怎样分割给孩子,房子增值后离婚分财产按增值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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