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分手费纠纷应注意什么事项,处理分手费纠纷应注意什么细节

既然分手费在社会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分手费纠纷也时有发生,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处理分手费纠纷,如何解决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婚约、婚姻关系解除后支付分手费所产生的矛盾,真正起到制止纠纷的司法目的一,一

分析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订婚、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约定支付分手费的行为的正当性,必须从主观方面、两个方面来把握。 双方约定或一方约定支付分手费,应完全出于男女双方特别是支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出于当事人内心压力或精神恐惧的约定或约定。 客观方面。 双方约定支付破费或者一方约定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胁迫、胁迫等的情况下作出的。 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者一方约定支付破费。 此外,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以一方诈骗、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12 ]这是民法典对当事人订立民事合同行为合法性的规定。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订婚、婚姻关系,双方约定或者一方约定支付分手费的,其本质是建立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或者一方约定支付分手费的行为是订立民事合同的行为。 因此,男女双方不能维持恋爱、同居、订婚、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解除关系,另一方以起哄、杀戮、家庭暴力、虐待其他家庭成员等方式,向解除关系的一方请求同意,出具欠条、借条等正如文中引用的专家指出的,被胁迫时,不应该保护。 当然,声称被胁迫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或者一方约定支付分手费用时,受到对方的胁迫。

2、审核分手费的形式要求。

、从分手费的特点和支付方式来看,双方约定或一方约定支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是要式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或者一方约定支付分手费的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形式。 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订婚、婚姻关系的,双方口头约定或者一方口头约定时支付的分手费在日后发生纠纷时不能获得司法救济。 当然,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约定或口头约定支付分手的费用,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欠条、借据、协议书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司法审查时应当区别对待。 第一、只是欠条、借条,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为分手费。 除有欠条、借条外,还有其他证据的,应当认定为分手费。 第二,以欠费、借据形式载明分手费,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认定为分手费。 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具有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效力。 因此,公证欠条、借据中确认的分手费,应当认定其效力。 三、以双方同意的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有双方订立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载明为分手费的,才应当认定其效力。

3、分手费所含其他成分区别对待。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订婚、婚姻关系,一方面要解除双方特殊的人身关系,另一方面要同时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甚至子女问题等。 因为,在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来往、共同生活、共同工作,在财产等方面没有人有意保全相关证据。 因为,没有人希望将来解除恋爱、同居、订婚、婚姻关系。 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婚姻关系时,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的处理较为模糊,尤其是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关系时,动产不动产的处理更加不明确。 因此,双方约定或一方约定给付的分手费可能包括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甚至子女抚养费的成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强调对分手费证据的审查,仔细审查分手费的纯度,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4、调解处理分手费的实际履行。

由于法律对分手费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没有定论,在具体解决分手费纠纷时,往往只能按照我国民法典及民法典的原则规定处理。 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分手费纠纷应广泛采用调解方式,在基本查清纠纷事实的基础上,多做好双方的说服解释工作,促进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 如破费数额过高,支付破费一方无法以其经济实力履行时,应进行适度调整,使破费落到实处,以真正达到破案目的,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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