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房子判刑吗?房子被非法占用怎么办

农村建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占用了邻居1平方地建房,对方要5万块,怎么办

网友:我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占用了邻居1平方地建房,对方要5万块,怎么办?

一、先搞清到底占用的是领居家的地还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建住宅要使用宅基地,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且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符合相关规划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给村民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拿到许可证和批准书后,村民才算真正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才能建房。

但在农村,存在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村民虽说某块地属于自己家,但实际上村民手里并没有能够证明自家拥有某地块使用权的任何证明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村民并不享有该地块的使用权。如果是这种情况,那网友家就不算占用邻居家的土地建房,属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了。当然,如果邻居家有土地权属证书,那就属于占用邻居家的地建房了。

因占用领居家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房,属于不同的情况,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所以要先搞清到底占用了谁的地建房。

二、搞清占用的土地属于什么性质,不同性质的土地有不同的用途

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同性质的土地有不同的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要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如果占用了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管占用的邻居家承包的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基本农田,那后果都是很严重的,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是违法的。具体处罚可查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如果非法占用了集体的宅基地或空闲地建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知晓后,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如果占用了邻居家已获得使用权的宅基地建房,那严重侵害了邻居家的合法权益,邻居家有权要求得到补偿的,必要时邻居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家的合法权益。为了不影响邻里关系,建议双方好好协商补偿方案及标准;双方协商不成,可请村里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

最高院判例: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房屋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丨南京行政诉讼律师

当事人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涉案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其所建涉案房屋依法应当予以拆除,当事人亦应当就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继玲,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群,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阳光路**(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景宇,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中州路包河桥北头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玉东,该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徐继玲因诉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州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25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继玲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徐继玲的房屋为违法建筑,系认定事实错误。徐继玲有新证据证明其房屋已经得到批准,正在缴纳相关费用,应为合法建筑。一、二审法院未对屋内物品损失这一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及中州办事处对徐继玲所建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为程序违法,故徐继玲认为其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有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及中州办事处如对徐继玲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中,由于徐继玲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涉案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其所建涉案房屋依法应当予以拆除,徐继玲亦应当就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由于被强制拆除的涉案房屋不属于依法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故徐继玲所主张的房屋价值损失,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于法有据。但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及中州办事处在实施强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且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应拆除的建筑材料及室内物品已尽妥善的管理义务,故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相应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建设该房屋建筑材料及室内物品损失的实际情况,且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不具有评估的可能,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所造成的房屋建筑材料及室内物品成本损失,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酌情判决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赔偿徐继玲房屋建筑材料及室内物品的成本损失1.5万元,并无不当。

另外,徐继玲在再审申请中主张提交了“新证据”,即村民与村支部书记张宏力录音,用于证明徐继玲已经按照中州办事处要求缴纳办理建房许可证的费用。本院认为,上述“新证据”非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也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故徐继玲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徐继玲主张一、二审法院未对屋内物品损失这一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经查,一、二审判决判赔数额里包括了屋内物品损失,因此,徐继玲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徐继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继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江

审判员李小梅

审判员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雪明

书记员曲飘原

自然资源部门不再拥有对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等的管理、查处、处罚等职责?

2018年起,农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换成农业农村部门:

一是2018年中央对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三定”批文中明确,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责,包括宅基地执法由原国土资源部划归农业农村部。

二是2019年8月26日通过、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62、67、75、78、84条等,从法律上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对宅基地管理、改革和执法监管职责。

“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行政。宅基地管理、改革和执法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后,特别是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自然资源部门不再拥有对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等的管理、查处、处罚等职责,继续进行查处和处罚就属于越权行政。

一些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因越权查处本应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法查处的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等问题,相继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下面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扬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践导师史西宁律师

来通过案例告诉大家

案例一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鄂0607行审16号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职责,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

。新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后,相应的职权即发生变更,本案处罚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申请执行在新法实施以后,申请执行等职权亦应由变更后的机关行使。考虑到新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新的职能部门需要一个过程,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在此期间相应职权仍由原机关行使,则原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没有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综上,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张长征作出的襄州自然资执罚字(2019)5-17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0881行审58号

本院认为,按照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可见申请执行人无处罚的职权依据,该行政处罚属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盖自然资处决[202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经验分享

按照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执法等职责,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受理未结案的、发现相关违法线索的,特别是当前农房专项行动相关问题,应依法及时移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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