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放弃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房产自愿放弃协议书怎么写

老公以后再犯错导致离婚,他愿意放弃所有财产这份协议书咋写才有用。

在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问题应该是最多的,尤其是当对方是因为出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话,另一方都会觉得自己是受害方,想要在财产分割上获得更多,或者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但是其实无论是签订了“忠诚协议”还是因为“出轨”离婚做出“净身出户”的承诺,这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讲个案例!

小黄和小丽是2009年7月份登记结婚的,2013年,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双方又一起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

2017年开始,小丽开始察觉到丈夫的不对劲,她发现丈夫开始变得很晚回家,而且是经常晚会,小丽起了疑心,觉得丈夫是出轨了,于是二人之间产生了矛盾。后来二人的矛盾再次升级,小黄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于是给小丽写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上写道“本人如果日后婚内出轨,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本人净身出户”。

2018年的9月,小黄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丽也同意了,在庭审中,小丽还提供了小黄早就出轨的证据,并要求依据小黄写的承诺书来判决婚后的财产都会小丽所有。

对此法院认为

1、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小黄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2、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3、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

而实际上,小黄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所以上述案件中,小丽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一方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另一方不愿意,那这种愿望难以实现,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只是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如何认定是出轨呢?

我国婚姻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在法法律上的规定是: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离婚损害赔偿的承担主体:

1、具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那么如果对方在婚内出轨,是否有可能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呢?

有可能,并且只有一种办法,

那就是:对方自愿放弃!

想要一方净身出户,让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只能在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约定,一方出轨就放弃全部财产,而出轨的当事人真的愿意按照双方的约定净身出户,这种就可以让另一方获得全部财产。

不过这种情况应该非常少见吧!

不过总的来说,就是出轨并不影响财产分配。不管结婚还是离婚大家都要谨慎,三思而行。因为用钱肯定是不能解决问题的,遇到事情还得多沟通。

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一、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

另起一行写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地点、婚后有无子女。

如有子女,写明子女的姓名、性别及出生日期。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登记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探望权的行使

1、写明子女的抚养权归哪一方行使,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及方式。

2、建议约定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按期给付抚养费的违约责任。例如,“男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除应继续支付外,另按日5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日止。”

3、关于探望权的约定建议细化,细化到每周探望的次数、时间,法定节假日的探望时间等内容,避免将来因探望权的行使再起纷争。

四、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股票、住房公积金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个人专有财产等,并列明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财产数量较多的可附清单)

1、房产

(1)写明房屋的坐落位置、购买的时间、产权登记人,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哪一方所有。

(2)明确房屋是否存在贷款,如存在贷款的,写明抵押权人的名称、离婚后贷款谁哪一方承担,以及对方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违约责任

(3)如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写明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时间或要求,以及对方不能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违约责任。

2、车辆

写明车牌号、车型号、登记人等基本信息,离婚后车辆归哪一方所有,车辆是否存在贷款,如存在贷款,约定离婚后贷款由哪一方承担。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列明公司的名称,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占的份额等基本信息以及双方分割有限公司股权的具体方式。

2、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如果非股东配偶一方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非股东配偶一方成为

有限公司股东的,相关约定也无效。

3、股票

建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具体的分割方式,股票的分割既可以按数量分配也可以按市价分配。

4、住房公积金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具体的分割方式

5、个人专有财产可以直接约定为: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个人专有

财产(首饰、衣服、日用品等)归各自所有。

6、其他财产

五、债权的享有和债务的承担

写明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数量及承担方式。

特别提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该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离婚后,债权人仍可就夫妻共同债务起诉任一方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六、对离婚当事人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该条款在一方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适用)

七、其他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的事项,包括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违约条款、协议的文本及效力等内容。

八、离婚当事人的签名、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时间

六种可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依法撤销合同的行为。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六种情况是怎样的呢?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买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卖方擅自抵押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擅自抵押)

2、一房两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但是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如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言之,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

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司法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该项紧接着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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