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侵占房屋?民法典关于侵占房屋的规定

2021年民法典新规,有关房子的看这篇就够了

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这部法典都安排得明明白白。有关房子的,会迎来哪些变化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70年产权住宅,届满自动续期

民法典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有抵押的房产,无需解押就可过户

卖过房子的都知道,有抵押的房子,过户前必须结清,保证房本是无抵押状态。民法典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这就意味着,房子如果有抵押,只要双方协商好,无需解押可以直接过户。

【3】通过中介看房,不能绕过中介成交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5】近亲属购买权优于租房人购买权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6】房东突然卖房,租户可要赔偿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若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7】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公民权利:房屋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物权的情况下,设立房屋居住权(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同时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转租房屋新设6个月异议时间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9】物业管理

民法典规定,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此外,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10】遗产继承

10.1胎儿有继承权,遗产分割保留份额

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0.2不尽孝着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1】几组数字

1/5: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百分之二十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五分之一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3: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三分之二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60: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

六十日

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

六十日

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的一些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那么在《民法典》中对房屋的规定有哪些呢?

一、房屋产权

1.新增房屋“居住权”

居住权

是独立于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外、新增的第三种属性。可以理解为单纯给居住人设置的1个物权类型。

带有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无偿设立、不能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2.住宅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

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房屋租赁

1.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

厨房、阳台、储藏室、卫生间这些,都属于非居住空间,即便改造后也不得用于出租,否则可以罚款。

此外,自建、违建等空间也不得用于出租。比如顶楼露台改造后变成房屋、房屋加盖、厂房、临时建筑、过道等,都不得对外出租,否则面临罚款。

3.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不能驱赶承租人

以往随着租赁市场的好坏,房东随意增减房租。但新规下,房东不得再单方面提高租金,必须得到承租人的认可。

其次,即便合同到期,租客不肯搬走,房东也不得采用驱赶的方式,但租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租客不能擅自改造、装修房屋,除非征得房东同意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出租人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6.房屋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协议持续

这个也容易理解。假设房屋在租赁存续期间发生了产权变更,租客依然可按照协议继续居住。

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8.不符合消防、建筑、装修标准的房子,不得出租

这点尤其要注意,尤其是不符合消防要求。很多小产权房、老式商住楼、缺乏物业管理的小区,消防上往往是存在问题的,这样的房子禁止对外出租。当然,没发生事情还好,如果发生事情或租客懂得利用法律保护自己,那房东是会面临罚款的。

9.承租人有优先继续承租、优先购买房子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房屋买卖

1.抵押中房产,不用解押可直接过户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中介费问题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3.无权处分效力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民法典》中关于房屋问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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