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房屋买卖交税?遗产继承房产出售要交税吗

房屋继承、赠与、买卖,缴税有何区别今天统一回复

最全的继承、赠予、买卖住房的税收知识来啦!满满的干货!小本本快快记起来~

继承、赠予、买卖住房的基础知识

一、继承、赠与、买卖住房税费表

(点击看大图)

二、税款计算公式

1.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5%/1%×50%

3.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50%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50%

5.土地增值税:

(非核定方式)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核定方式)

土地增值税=征收机关核定价格×核定征收率

6.个人所得税:

(非核定方式)

赠与行为个人所得税=(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征收机关核定价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买卖行为个人所得税=(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核定方式)

个人所得税=合同成交价格/征收机关核定价格×核定征收率

7.契税=(合同成交价格/征收机关核定价格-应交增值税)×税率

8.印花税(产权转移)=合同成交价格/征收机关核定价格×0.05%×50%

继承方式

例:小明的妈妈名下有一套普通住宅,过世后,小明法定继承了该套住宅,已知该套住宅为100平方米,征收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90万元,那么小明需要缴纳多少税费呢?

一、税款计算

小明是法定继承人,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小明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产权转移)=900000×0.05%×50%=225元

小明需要缴纳的税款

印花税

225

增值税及其附加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税款合计

225

二、税收政策

增值税

免税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土地增值税

不征税规定:

继承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

个人所得税

不征税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应税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安徽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计税依据:

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不征税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印花税

应税规定:

房屋继承应按产权转移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计税依据:

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温馨提示

继承人转让受继承房屋时,以其转让继承房屋的收入减除原被继承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继承和转让过程中继承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继承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赠与方式

老张将一套普通住宅按100万元赠与孙子小张,已知该套住宅为110平方米,赠与合同价格不低于征收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假设在过户过程中未发生除过户税费外的其他费用,那么老张和小张需要缴纳多少税费呢?

一、税款计算

捐赠人老张和受赠人小张为直系亲属关系,不征个人所得税,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小张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老张需缴纳印花税。

【小张需缴纳税费】

契税=1000000×3%=30000元

印花税(产权转移)=1000000×0.05%×50%=250元

【老张需缴纳税费】

印花税(产权转移)=1000000×0.05%×50%=250元

老张和小张需要缴纳的税款

印花税

500

30000

增值税及其附加

土地增值税

暂免征

个人所得税

税款合计

30500

二、税收政策

增值税

应税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无偿转让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增值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费7%(市区),5%(县镇),1%(乡),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计税依据: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价格的由征收机关按顺序核定。

免税规定: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无偿转让的,免征增值税。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土地增值税

免税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个人所得税

应税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税依据:

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规定: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应税规定: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安徽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计税依据:

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9〕12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印花税

应税规定:

房屋赠与应按产权转移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计税依据:

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温馨提示

1.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时,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2.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买卖方式

小王将一套位于合肥市“满五唯一”的普通住宅按80万元卖给小李,已知该套住宅为100平方米,买卖合同价格不低于征收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假设小李家庭名下无其他房产,且在过户过程中未发生除过户税费外的其他费用,小王和小李需要缴纳多少税费呢?

一、税款计算

因为房子满五唯一,免征小王的个人所得税。购买已满2年,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因为住房的面积大于90平米,小李作为契税的缴纳者,名下没有住房,该套房属于首套住房,适用1.5%的税率。

契税=800000×1.5%=12000元

小王和小李需缴纳的税款

印花税

暂免征

12000

增值税及其附加

土地增值税暂免征

个人所得税

税款合计12000

二、税收政策

增值税

应税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费7%(市区),5%(县镇),1%(乡),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计税依据: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免税规定: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土地增值税

免税规定: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个人所得税

应税规定:

(非核定方式)

以其转让房屋的收入减除取得该房屋的原值以及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核定方式)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计税依据:

实际成交价格。如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免税规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应税规定: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安徽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减税规定: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计税依据:

合同成交价格-应交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印花税

免税规定: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温馨提示:

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遗产继承的房子过户要交多少税

遗产继承的房子过户要交多少税

遗产继承房产要交的税主要是契税,但是根据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是免交契税的,只有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情况,需要缴纳契税1.5%。

继承房产过户办理需要的材料

1、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所需手续如下: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免税,所需材料如下: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

(4)继承权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所需材料如下: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办理遗产房产继承注意事项

1、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2、若该房是经济适用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3、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5、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永远是受害者的靠山。我是律师如有需要帮助,您可以来电咨询详细为您解答。律师13661247699同微信

买卖、赠与、继承房屋怎样少交税

近日,看到一篇这样的文章:《9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网一查,发现许多网站都在转发。然而这不是近期的“新闻”,而是财政部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9年6月25日刊登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财税〔2009〕78号”文件的重申,不是新政。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25日发布,已经执行了十年。笔者所在德衡税法团队结合房地产交易中各税种最新政策,对于买卖、赠与、继承各个方式下哪样交易税负最低进行一个详细的梳理。

?卖方税?

一、增值税-买卖

1.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2.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免税—家庭内部流转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包括下列情形: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增值税-家庭成员以外赠与

家庭成员以外赠与视同销售,按照买卖缴纳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买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1.(卖价—买价)×20%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核定征收:卖价×(1%~3%)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青岛为1%和2%。

3.拍卖核定:卖价×3%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司法拍卖适用3%。

4.满五唯一免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住宅不享受满五唯一免税政策。

五、个税免税—家庭成员赠与、继承

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六、个人所得税—受赠再出售

1.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2.受赠房屋再次出售时,可以按照差额20%,也可以按照1%~3%核定征收,并可享受免五唯一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3.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4.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段为旧规定,已失效)

七、城建、教育费附加

1.城市建设维护费税=缴纳的增值税×7%×50%

2.教育费附加=缴纳的增值税×3%×50%

3.地方教育费附加=缴纳的增值税×2%×50%

4.城建和附加的征免范围同增值税相同。

八、土地增值税-免征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买方税?

一、个人所得税—非家庭成员受赠

1.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2.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应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4.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此时间影响个人所得税满五唯一免税和增值税免二免税的计算。

二、契税-买卖

契税税率为3%至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契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契税-赠与、非法定继承征税

1.赠与行为同买卖相同,征收契税。

2.其中非法定继承人(包括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且不享受买卖中的税收优惠,按照3-5%%征收。

四、契税-法定继承、夫妻之间免征

1.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3.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

1.买卖。

住房: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赠与和继承

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各承担交易价格×0.05%的印花税。

3.房产证,每本5元印花税。

1-3的上述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减按50%征收

?征收管理?

免税条件-无须公证

签订购房合同后,取得购房发票就行办理契税完税,在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满二满五”优惠中,起算时间均以契税完税凭证或房产证取得时间孰早为原则。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一、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律师观点?

一、法定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方式税负最低,仅需缴纳印花税,非法定继承需要缴纳3-5%契税(满二的房屋继承税负可能高于买卖)。

继承房屋再出售可以按照被继承人取得房屋的时间计算“满五唯一和满二”的时间,个人所得税同买卖取得的同样处理,可以差额计税或核定征收。

二、近亲属间赠与房屋无需缴纳1~3%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但是契税税率为3-5%且需要缴纳合计千分之一印花税。

1.房屋不超过2年,赠与的税负低于买卖;

2.满五唯一住房,买卖税负低于赠与;

3.2年以上非唯一住房,买卖与赠与比较主要看多交的契税与少交的个人所得税之间的比较,正常情况下买卖税负应低于赠与。

三、赠与、继承等已取消公证程序,且赠与和继承取得的房屋再次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政策同买卖取得的房屋一样,已经无需考虑其这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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