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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案中,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本案中原告胡某因与被告白某某、胡某某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诉称:胡x于2015年10月12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百泉花园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胡x的继承人是配偶白某某及子女胡某、胡某某。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胡某、胡某某、白某某共同依法继承胡x的全部遗产。

【被告辩称】

被告白某某、胡某某辩称:认可白某某、胡某、胡某某作为胡x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胡x名下的百泉花园房屋并非胡x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虽然该房屋是以胡x名义购买并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但根据胡x与白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百泉花园房屋属于白某某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白某某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这份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在胡x去世前,双方均未对此协议反悔。因此该协议书是有效的,百泉花园房屋是白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胡x的遗产。对于胡x名下的其他财产同意依法予以分割继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胡x与被告白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胡某某。胡x与前妻曾生育一女胡某,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胡x父母均早已去世。胡x于2015年10月12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

2013年6月2日,胡x与被告白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胡x、白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百泉花园和融泽嘉园的房子归白某某拥有。白某某可以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胡x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温泉花园和太阳城的房产归胡x所有。胡x可以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白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儿子胡某某归白某某所有。胡x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白某某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2016年1月20日,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分居协议书》上胡x签名为其本人所签。

关于百泉花园房屋,2004年11月16日,胡x作为买受人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胡x购买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百泉花园房屋,总金额为160余万元。庭审中,原告胡某、被告胡某某、白某某均认可截止胡x去世时间点,该房屋仍登记在胡x名下,尚欠银行贷款80余万元未偿还。此外,白某某与胡x名下还有其他两处房产、汽车及存款等财产。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胡x的遗产范围。

【一审案件结果】

北京市昌平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胡某、被告胡某某作为被继承人胡x的子女,被告白某某作为被继承人胡x的配偶,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对于胡x的遗产,应予以均分。本案中,应对哪些财产属于胡x的遗产予以界定。关于百泉花园房屋,胡x与白某某虽然在《分居协议书》中约定了该房屋归白某某拥有,但直至胡x去世,该房屋仍登记在胡x名下。故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胡x与白某某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价值应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减去胡x去世时该房屋尚未还清的贷款数额,该数额的一半为白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为胡x遗产,属于胡x遗产的份额应均分为三份,由白某某、胡某某和胡某均分。考虑到胡某某尚未成年,而胡某要求获得折价款,故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白某某所有,由白某某向胡某支付折价款并偿还该房屋剩余未还贷款。关于胡x名下的其他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遗产,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一审判决】

综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17年11月8日判决:

一、被继承人胡x遗产车牌号为京xxxx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由被告白某某继承,归被告白某某所有,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折价款一万七千三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

二、被继承人胡x遗产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温泉花园某房屋归被告白某某所有,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折价款一百八十万元。

三、被继承人胡x遗产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百泉花园某房屋归被告白某某所有,并由白某某偿还剩余贷款,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折价款八十五万七千一百八十元六角九分。

四、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被继承人胡x遗产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一万八千三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

五、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被继承人胡x遗产工会发放的家属生活补助费六千一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

六、驳回原告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白某某、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找到信之源律所,委托闫小芹律师为二审辩护人,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胡x与白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性质应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百泉花园房屋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都应以胡x与白某某的有效婚内财产约定确定其归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百泉花园房屋为白某某个人所有,不属于胡x遗产范围。

被上诉人胡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百泉花园房屋的权属问题及其应否作为胡x的遗产予以继承。

闫小芹律师认为:

解决该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厘清以下三个子问题:

第一,胡x与上诉人白某某于2013年6月2日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上诉人白某某、胡某某认为该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胡x与白某某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胡某认为该协议系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本案中胡x与白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理由如下:

首先,从《分居协议书》内容来看,胡x与上诉人白某某虽认为彼此感情已经破裂,但明确约定为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问题,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上选择以分居作为一种解决方式并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非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从文义解释出发,二人所签《分居协议书》中只字未提“离婚”,显然不是为了离婚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反,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提出“分居”、“离异不离家”,是以该协议书来规避离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再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分居协议书》中,胡x与白某某一致表示“对财产作如下切割”,该约定系胡x与白某某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

第二,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上诉人白某某、胡某某认为,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过户登记;被上诉人胡某主张,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该问题首先要厘清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领域内财产关系时的衔接与适用问题,就本案而言,应以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为宜。理由如下:

物权领域,法律主体因物而产生联系,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之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重点关注主体对物的关系,其立法旨在保护交易安全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婚姻法作为身份法,旨在调整规制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则依附于人身关系而产生,仅限于异性之间或家庭成员之间因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而是凸显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故婚姻法关于夫妻子女等特别人伦或财产关系的规定不是出于功利目的创设和存在,而是带有“公法”意味和社会保障、制度福利的色彩,将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直接纳入权利义务关系的考量。

因此,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点决定了婚姻法不可能完全以个人为本位,必须考虑夫妻共同体、家庭共同体的利益,与物权法突出个人本位主义有所不同。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对婚姻法的适用空间和规制功能予以尊重,尤其是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应当由婚姻法去规范评价。本案中,胡x与上诉人白某某所签协议关于百泉花园房屋的分割,属于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应当优先和主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作为补充。

第三,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是否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上诉人白某某、胡某某认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只涉及到财产在夫妻之间的归属问题,依双方约定即可确定,无须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被上诉人胡某则主张百泉花园房屋的产权人是胡x,即使胡x与白某某曾约定该房屋归白某某拥有,也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该房屋仍应纳入胡x的遗产范围。本院认为,胡x与白某某所签《分居协议书》已经确定百泉花园房屋归白某某一人所有,虽仍登记在胡x名下,并不影响双方对上述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理由如下:

物权法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件,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旨在明晰物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但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例外规定、错误登记的存在、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留以及对交易习惯的遵从等原因,存在大量欠缺登记外观形式,但依法、依情、依理应当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亦进行了例示性规定,列举了无需公示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当然,这种例示性规定并未穷尽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所有情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亦应包括在内。

在夫妻财产领域,存在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签订买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情形,但实际上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财产即享有共同所有权,这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为结婚作为客观事实,已经具备了公示特征,无须另外再为公示。而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

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故就法理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分居协议书》约定“百泉花园房屋归白某某拥有,白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胡x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该协议书系胡x与上诉人白某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百泉花园房屋并未进入市场交易流转,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亦不涉及交易秩序与流转安全。故胡某虽在本案中对该约定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其作为胡x的子女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第三人。

因此,虽然百泉花园房屋登记在胡x名下,双方因房屋贷款之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且结合胡x与白某某已依据《分居协议书》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之情形,应当将百泉花园房屋认定为白某某的个人财产,而非胡x之遗产予以法定继承。一审法院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百泉花园房屋为胡x与白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实属不妥,应予调整。

【二审判决】

据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8年3月12日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百泉花园某房屋归白某某所有,并由白某某偿还剩余贷款。

四、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介绍】

闫小芹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诉讼部副主任律师

●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

擅长领域

闫小芹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诉讼部副主任律师、资深企业法律顾问、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已具有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其工作态度认真、做事严谨、善于沟通,尤为擅长解决:

1、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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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拆迁补偿纠纷

4、债权债务纠纷

5、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婚姻家庭纠纷

7、劳动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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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小芹律师评析】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信之源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电话全国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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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最新规定,遗产如何分配

<案例1>

李某和张某有甲乙丙丁戊成年子女。其中,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李某共同生活;丁因车祸意外死亡,其有一女小丁。戊是孤儿,5岁,李某收养了戊,但未办理收养登记。2017年,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生前未订立任何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因赌博,李某生前负有个人债务200万。李某死亡时,名下有2套房产和其他财产,共价值500万。因遗产问题,甲乙丙丁戊发生了纠纷,那么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李某的遗产应当如何进行分配呢?

<解析如下>

一、关于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因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假定不存在《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中,应适用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

二、关于继承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1/2分出为配偶所有,1/2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本案中,因李某死亡时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其财产的1/2,即250万分给其配偶张女士,其余1/2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三、关于继承顺序

1、本案中,李某生前有200万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据此,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应先进行债务。本案中,可分割的遗产数额为250万,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该种情形下,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个人债务200万,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对遗产进行分割。

2、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甲乙丙丁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其中,

对于甲,本案中,甲为成年子女,有抚养能力,但未尽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据此,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对于乙,本案中,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据此,乙应当多分遗产。

对于丙,本案中,丙长期和李某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丙可以多分得遗产。

对于丁,丁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小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据此,小丁作为代为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对于戊,本案中,戊为李某收养的孤儿,且未办理收养登记。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据此,戊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同时,戊未成年且为孤儿,未成年,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戊属于“依靠被继承人李某抚养的人”,因此戊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可适当分得遗产。

综上,甲乙丙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小丁作为第一顺序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中,甲应当不分或少分。乙应当多分。丙可以多分。戊可适当分得遗产。

相关分享

1、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份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遗产的财产。

2、遗嘱继承中,继承方式有哪些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第1139条的规定,遗嘱继承共有五种方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见证。2)口头遗嘱只有当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在危及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所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注意是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主。

3、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五款的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赠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的主要规则是什么

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的具体方法是: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确定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以遗产分割的时间计算,而是按照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确定的遗产总额计算。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5.各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遗产。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即使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不属于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可以请求分给适当的遗产。需要注意的是,分给适当的遗产,不是适可而止的意思,而是与非继承人所行扶养行为相适应,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相比较的适当比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比例。

《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民法典》同时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子女于父母在世时不尽孝,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其不分得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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