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子女是否都有房产继承权继母有遗产继承权吗
以前独生子女很少,家家都有好几个孩子,虽然一开始日子可能不好过,但是慢慢就会好起来的,不过这也会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父母的房子可能只有一套,将来由谁来继承,那么父母去世子女是否都有房产继承权?下面就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父母去世子女是否都有房产继承权
被继承人去世后,若留有遗嘱,则按遗嘱对其遗产进行处理,若没有留下遗留,则按法定继承原则对其遗产进行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份额继承其遗产。
二、继母有遗产继承权吗
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的三个词,第一个是抚养关系,指的是老辈对小辈的养育叫抚养;第二个是赡养关系,指的是小辈供养老叫赡养;而第三个是《民法典》中提到的叫“扶养”关系,指的是互相扶助,供养的关系。如有夫妻扶养、兄妹扶养等等。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都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去世子女的遗产父母有继承权吗
有。子女的遗产,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子女遗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父母去世子女是否都有房产继承权的相关内容。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来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自己的继承权利受到侵犯的话,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起,父母的老房子继承权不用再争,统统按“新规”办理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我国城镇家庭的住房拥有率已经达到了96.6%,户均1.5套,并且有超过41%的家庭拥有两套以上的房子。另外在房价处于高位的今天,很多时候房子都是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富。
根据央行发布的《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的报告数据显示:在2019年我国城镇家庭的户均总资产已经达到了317.9万元,资产分布也基本以实物为主,其中房子占据了一个家庭总资产的70%。所以房子在一个家庭中占有着非常重要地位,无论是继承父母的资产,还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房子都是很多人的必争财产。特别是继承问题,现在很多00后和10后都是独生子女,所以他们未来会继承父母的房产,甚至还会继承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房产。马云曾经说过,年轻人未来根本不用再为买房发愁,因为两个年轻人可能要继承管理5套以上房产。虽然笔者认为马云的这句话有点夸张,毕竟房子也是有寿命的,但未来年轻人面临的继承问题会越来越多是不争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年轻人最好还是了解一下与房产继承相关的法律条文,避免以后自己的一些利益受到侵害,当发生纠纷时,自己也可以做到有理有据。而今年刚刚更新的《民法典》对于父母房产问题给出了新的规定,下面我们就具体了解一下。
第一:这种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
在新的《民法典》中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遗嘱,按继承法继承,但如果父母有遗嘱的话,应按遗嘱办理。另外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三十三条中还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有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可以看出,自然人可以以遗嘱的形式指定某个人来继承自己的房产,并不一定是自己子女。
例如前几天郑州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新闻,岳父母去世后把3套房产都留给了入赘的女婿。因为两位老人老了以后,虽然大女儿已经去世,但一直是大女婿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并且给两位老人养老送终。其他子女尽管是亲生,却没有尽赡养义务,所以两位老人去世后立下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三套房产都留给了大女婿。尽管这引起了其他子女的不满,并且上诉到法院,但最后法院还是把房子判给了大女婿。
第二: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将以最后遗嘱为准
在很多影视剧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桥段,那就是子女拿着不同的遗嘱去争父母的遗产。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子女拿的是假遗嘱,因为假遗嘱很容易就能被识破,而是说子女的遗嘱可能是父母不同时期设立的。过去遇到有多个遗嘱的情况下,无论遗嘱是什么时期设立的,都以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为主,然后才按时间线,以最后遗嘱为主。
但这种方式有时候并不公平,例如父母在生活还能自理的时候,比较偏爱而已,于是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儿子,并且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当自己老了,生活不能自理了,儿子并不愿意照顾他们,不尽赡养义务。这个时候只有女儿愿意照顾他们,然后他们就又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孝顺的女儿,但由于自己失去了行动能力就没有去公证处公证。这个时候当父母去世了,最后法院可能会把房产判给不孝顺的儿子,这显然是不公平。因此今年新的《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优先,而是以最后遗嘱为准。
第三:《民法典》增加了“代位继承”一项,扩大了继承范围
在过去的《继承法》里面有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的规定。其中第一继承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第二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一般来说房被继承人去世后,优先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时候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但《继承法》里面却没有说,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的情况下,该有谁来继承。这种情况会造成很多老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或者亲戚都来继承的情况,最后产生大量的纠纷。
而因为过去我国执行了好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生育政策,所以很多90后00后都是独生子女,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421”格局的家庭越来越多,这也造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被缩小。例如在去年的5月份,郑州就曾出现过,因为老人子女先于老人去世,造成老人去世时膝下没有子女,留下的房产无人继承,最终被收归国有。
所以在新规中,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成为合法继承人,同样享有合法继承权。也就是说,当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的情况,侄、甥均可以继承。
第四:子女有不当行为,会丧失继承权,但同时也增加了“宽恕制度”
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如果有以下5种行为之一,就会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虽然这5种情况,子女都会丧失继承权,但这5种情况还是有区别的。首先①②种情况继承人永久失去继承权,③④⑤种情况如果后期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原谅,可以恢复其继承权,父母去世后还能继承父母的房产。《民法典》中之所以增加宽恕制度,笔者认为无论是继承人还是被继承人都给了他们一次机会。对于继承人来说,如果不是①②两项重大过错,规定不会一棒子把人打死,不给任何机会,如果后期继承人确有悔改,并且表现良好,应该给一定机会。而对于被继承人来说,虽然子女犯过错误,但等自己老了可能也希望能有子女陪伴,如果后期子女有悔改表现,应该给双方一个和解的机会。所以笔者认为《民法典》增加宽恕制度还是非常合理的,也让规定更有人情味。
?最后你对《民法典》新规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父母去世,房产如何继承哪些人优先继承
在房产继承纠纷当中,最重要的裁决依据就是《民法典》当中的相关规定,正确处理房产继
承纠纷需要明确房产继承的条件和继承的主体。那么,父母房产《民法典》规定的房产继承人的顺序是
什么呢?
一、根据法律规定,将继承人分为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
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包
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则是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
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
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
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
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
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
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