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法院?遗产继承法院不给立案

财富的传承继承法律问题全面讲解 继承人身份证明篇(继承公证、法院调解)

前几篇中我们已经讲完了遗产、遗嘱和法定继承的问题。本篇开始进入实际操作环节,也就是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确定了、继承人也确定了,只剩下如何将遗产实际继承到手的问题了。想要遗产过户改名,首先要向各个负责过户的行政机关证明你就是继承人。所以先要搞定继承人身份证明这档事。

本篇我将讲解目前继承人身份证明的两个方式,公证渠道和法院渠道,以及继承诉讼的一些要点。

继承公证

相对来说最方便的是继承公证,各区都有公证处,公证处也不像法院有管辖的问题,各区的公证处也基本没啥区别,选个离家近的即可。一般建议先网上查一下或打个电话询问一下,是否可以预约。不预约的话,早点去基本上当天也能排到。

第一次建议一个继承人到场即可,因为一般都会缺材料,公证处会在看了你携带的材料后,询问你一些基本的问题。如果有缺的材料会将相应的调查函开给你。然后通过调查函去相关的部门可以调取相应的材料。

一般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这些:

(1)

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

,一般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这些

(2)

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可能是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银行储蓄单,股票账号卡,出资证明等。夫妻一方在世的应同时提交这些产权的原始合同,公证处需要审查以上产权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可能是公安、疾控中心或者医院开具的,另外还需要提供户口注销证明,这个一般销户在户口簿上就可以体现。如果这些都没有的,有些公证处可能会要求两名无利害关系并且60岁以上的证人出具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就是让两位60岁以上,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人来作一下证。但现在上海普遍偏严格,一般这种情况下公证处会拒绝公证,这样就只能通过法院的方式了。

(4)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这个一般携带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有些特殊的,比如军人,可由公证处出函,持函至相关部门开具。

(5)

已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去世年龄早于80岁的,还需要提供其父母的死亡证明。提供不了的,和第三项材料一样,需要两个无利害关系,并且60周岁以上的证人进行作证,并且公证处还有一定可能性拒绝办理。

(6)如果存在

转继承或代位继承

的情况,还需要提交转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被代位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证明。

(7)有

的,带好遗嘱

(8)有

放弃继承

情况的,放弃者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实在不方便的,也需要提交经公证处证明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9)如果有继承人不能前来的,需要

其他继承人进行办理,也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等材料都全了,所有继承人带齐所有材料至公证处办理,现场公证完毕后,公证处还需要对材料进行真实性的调查,调查时间根据公证处业务数量,一般在2到3个月左右,之后会电话通知代表去公证处拿取公证书。中间如果有需要补充材料的,一般代表去就可以了,不用所有人都去。费用的话,房产现在一般是

80元/平方米

。其他动产类的和财产类的一般为标的价值的

0.8%

左右。调查费等其他费用按实际情况另行收取。

法院调解

某些情况下,公证处会不受理,比如无法开具死亡证明,或相关继承人材料不全的情况。这时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调解的方式进行继承人身份证明了。

先选择一位继承人,作为原告,其他所有继承人作为被告。至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进行立案,上海就是各区法院。按被告人数+1的数量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所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参照之前继承公证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立案时可以和立案法官说明一下没有纠纷,只是来走个流程,可能会安排地快一点。一般法院会进行两轮调解,第一轮为人民调解员调解,第二轮法官再确认一下之后,才会出具调解书。

在接到调解老师电话后,询问是否可以安排在同一天进行,一般案件中有年龄较大的继承人,且法官排庭有空的情况下,法院会调整的。

所有人在通知的时间到达法院,带好身份证和相关证据原件。先经过一轮调解员调解,所有人签调解笔录。然后第二轮法官会再确认一下事实,这部分流程较之前的更为正式一些,结束后会再让所有人签一下调解笔录。再接下来就是等法院寄送调解书了。拿到调解书整个流程就结束了。

整个流程的时间可能会因为不同地区法院,案件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在1个月左右。费用会依据法院的收费标准,按标的的比例进行收取。另外由于是诉前调解的结案方式,会按正常诉讼费的

1/4

进行收取。诉讼费的收费标准为阶梯式的,我就不列详细公式了,大致把几个层级说一下,大家可以参照着预估。

10万标的收费为600元左右;

100万标的收费为3500元左右;

1000万标的收费为2万元左右。

以上两种方式各有特点,总的来说,公证的优点是简便,公证员会引导整个流程,去的次数也少。缺点是总的时间略长,材料标准要求高,有些情况下甚至无法办理。

法院的优点是时间较短,证明形式多样,最后基本都可以解决,缺点是需要进行材料的准备,流程比公证复杂很多。

收费方面,我就举个例子吧,如果一套房子100平米,单价6万。公证的话,收费在8000元左右,法院诉前调解的话,收费在1.3万元左右。换句话说,其实就是看房屋单价,

单价越高的,公证会更便宜些,单价低的,则法院会便宜些

,总体来说差不多。

继承诉讼

接着稍微说一下继承诉讼,适用于各继承人没有达成合意,想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手段确认各自份额的情况。

原被告、管辖法院、立案材料和前面都一致,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列为当事人。但实际上法官还是会让你全都列进去的,真的因为客观情况无法出庭的,也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一般需要出具委托书、情况说明,委托其他继承人代为出庭,法官还会通过电话再次确认。

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现在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0年。另外如果是分割继承共有财产的情况,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还是举个例子吧。

A去世后,留了一套A名字的房产,和一笔钱。有B、C两位继承人,B吞了这笔钱,C在知道这件事的3年内可以起诉B,要求B返还,过了3年后,理论上C仍可提起诉讼,但只要B提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则法院会直接驳回C的诉讼请求。其实在实务中,过了诉讼时效在立案阶段就会被法官劝退的。假如C开始并不知道这件事,过了20年才知道,那也视为过了诉讼时效。

说完了钱,再来说说A名下的那套房产,因为B、C两人都没有放弃继承,故视为继承完毕只是尚未分割,房产的性质为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无论过多久C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另外诉讼时效还有

中止和中断

两种情况,一般不可抗力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会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恢复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法院诉讼会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恢复后,诉讼时效从头重新计算。没明白的只要记住,中止等于暂停,中断等于复位,这样就可以了。

酌情分得人

也有权独立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其权利受到侵犯,但未提出过请求的,一般法院不会受理。如果提出过明确的请求并且有相应证据的,诉讼时效可以参照前面的。

本期内容就到这里。在下一篇继承流程中,我会开始为大家讲解在取得继承人身份证明后,遗产怎么过户的具体流程,内容包括房产、车辆、资金、社保、公司股权等。

往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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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吗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超过20年还能继承吗

文/方达律师

最近有很多客户咨询:遗产继承到底有没有时效?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有20多年了,现在还能不能继承?笔者针对客户咨询比较多的这一问题,在本文中做一个归纳总结,希望能帮助大家。

先看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截止目前《继承法》没有被废止,就是有效的;那么,按照《继承法》对于继承时效的规定,是不是老一辈遗留的遗产超过20年就不能再继承了呢?

举个例子

老张和二张的父母老老张在上个世纪90年代留有一套房产,登记在老老张名下,老老张95年离世,老张和二张也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证名字变更,房产一直由二张居住至今。那么,到今年2019年,老张还可以继承老老张的房子吗?

像老张的这种情况,现实当中并不少见,大多是因为遗留房产面积较小,此前价值较低,子女成年后有足够能力买房,没有重视父母遗留房产导致,但按照上海市目前的房屋价值,父母遗留的房产即使再小,也有很大的他项预期利益,比如动迁、出租等。因此,此类法律问题有较多争议与疑惑。

法理分析

如果根据《继承法》规定,像老张这种情况,已经超过20年,老张就不能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了。但是,法律往往不是单一存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不是刻板的适用单一法条。笔者检索了众多裁判文书,结合自身经验,发现有的法院对理由进行了详细论述:

1、(2018)赣0803民初32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由于各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应当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在继承后发生的财产分割纠纷,其侵犯的不再是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对遗产所有权的侵害。共有人分割争议房屋的诉讼请求属形成之诉,该请求权基础为物权请求权。所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2015)洛龙民初字第199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因被继承人白某戊、韩某去世之日起,二原告已取得法定继承权,且未表示放弃继承,二被告取得代位继承权,在继承的房屋未分割之前,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系对共有物的分割,故不支持基于继承诉讼时效展开的抗辩。

有的法院对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只是一笔带过,如:(2016)粤03民终505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其诉请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备注:以上案例均只针对到不动产继承)

但总的来说,大部分法院对于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超过20年后能够起诉要去继承是持肯定态度的。

法律争议点

有人会问:《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条法律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既然法院都不顾这条规定,这条规定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法这条规定不是没有适用的时候,

举个例子

,老张的父亲老老张和母亲老美张在1995年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老张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想,老美张在买房当年去世,房产证上还是老老张的名字至今未变。那么,到了今年,老张可以起诉要求继承老美张的房产份额吗?

:不可以,参考案例:(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8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谷文金于1976年4月去世后,发生遗产继承,但基于其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内未行使继承权,故不得再提起诉讼,该草棚房屋产权归张金英所有(前提事实:房屋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张金英名下)。

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就以上问题归纳如下:1、遗产继承中关于动产、货币部分,使用诉讼时效。2、遗产继承中涉及不动产部分,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老一辈留下来的房子即使超过了20年,后辈还是可以起诉要求继承不动产。

(备注:以上仅供参考,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遗产继承纠纷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李小洋(化名)与李小荷(化名)是兄妹关系。父母去世后,兄妹二人因遗产继承发生争议。李小洋以继承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父母遗留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和上海市徐汇区的两套房产。

李小荷在法定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她认为,父亲去世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都在上海,案件不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而应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李小荷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最终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情简介

李大海(化名)祖籍为北京,年轻时是一名工程师,其在上海工作时认识了上海女子孙兰(化名),后二人恋爱并结婚。婚后二人育有儿子李小洋与女儿李小荷。李大海与孙兰结婚后购置了两套房子,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另一套房子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徐汇区房产系李大海与李小洋共同出资购买,所有权人登记为李大海和李小洋。

2008年4月,孙兰去世。2017年11月,李大海去世。李小洋认为,父母去世后,他和妹妹李小荷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两套房屋中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都应作为遗产。因为兄妹二人就继承分配问题始终无法协商一致,李小洋只好以继承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李大海遗留的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由李小荷继承;判决李大海遗留的上海市徐汇区房屋由李小洋继承。

法院受理李小洋的起诉后,李小荷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认为该案件不应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而应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其父亲李大海1996年起就在上海工作生活直到去世,而李小洋自1999年起长期旅居国外。而且在上海的遗产价值远大于在北京的遗产价值,父亲去世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都在上海,因此要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询问,李小洋也认可父亲李大海和母亲孙兰从1996年起共同到上海工作、生活,直到两人去世前都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另外,根据李小洋起诉状的陈述,上海房屋当中属于遗产部分的价值高于北京房屋价值。考虑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李小荷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最终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作出后,李小洋和李小荷均未提出异议。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第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实践中,经常发生原告提起诉讼并且受诉法院登记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对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可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起管辖权异议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登记条件并依法受理。二是提起管辖权异议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本案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小洋提起的继承纠纷后,被告李小荷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并审查管辖权异议后,最终依法裁定李小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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