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占他人土地怎么处理?强行霸占他人土地怎么处理

农村土地侵占、纠纷解决方式详解

农村土地侵占、纠纷解决方式详解!农村百姓关于土地纠纷自家土地被侵占、土地确权有纠纷、农村承包地有纠纷、土地征收征用纠纷以及土地被行政机关强占等问题,这些农村土地纠纷的难题困扰着很多老百姓,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较少,面对土地纠纷时村民们往往不知道如何解决,很多时候选择了忍气吞声,这里万典律师详细讲解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如何处理。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土地权属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土地侵权纠纷是在农村最常见的一种土地纠纷,这里万典律师重点讲解当农村村民遇到土地权属纠纷、土地被他人侵占时的解决方案。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老百姓协商不能解决的,我们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二、土地征收纠纷政府征收农村土地房屋时,必须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且相关社保养老保险要落实到位。但万典律师办理的大部分农村征地案件,都是由于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过低,不能满足老百姓的基本生活要求,这才导致众多农民选择了法律途径维权。面对土地征收纠纷时,农村百姓可以就征收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或者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土地承包纠纷(1)协商解决当事人在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2)调解解决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3)仲裁解决仲裁是我国在特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的前提下,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准司法”方式,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仲裁。(4)诉讼解决诉讼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终极途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具有强制力的。

土地遇到违法侵占,该怎么解决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该款规定可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进行审批,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即是应当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按照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若想获得征地批准文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有一些行政机关为达到快速占用土地的目的,往往在未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就直接占用了集体土地,这种方式占用土地就属于违法占地。

(二)超越审批数量占用土地

一些行政机关为达到少批多占的目的,往往会先向有权机关报批一部分土地,待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后超越批准范围多占土地。行政机关这样做很容易蒙蔽被征收人,如果不仔细审查其征地批准文件的具体内容及申报材料等手续,就可能不会发现其实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并没有合法的征收手续,稀里糊涂地土地就被征收了。有些行政机关甚至不给当事人看征地批准文件,被征收人根本没有发现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不按照批准用地的位置及范围占用土地

在征地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种情形是因为一些事项的变更,实际需要的土地与当初审批的土地范围不同,此时行政机关机关为达到快速征地的目的往往会直接征收批准范围外的土地,并没有进行重新报批。这种方式占用土地也就属于违法占地。

违法占地用地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占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机关违法占地,应反应到上级行政机关,逐级反映直到国土资源部。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在存在违法征地、占地的情形时,被侵权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申请,查处申请应当附上权属证明及违法征地占地的证据等材料。

2、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行政机关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行政机关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二)查处部门对查处申请不作为如何维护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法定期限内,查处部门不给申请人查处答复或者答复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起诉查处部门至人民法院,诉其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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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非法占用老百姓土地的情形需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一、非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非法占用土地是最常见的土地资源违法行为之一。

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非法占用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行为,非法占地主要有四种形式: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

2、利用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占用土地建设虽然办理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都是通过欺诈手段进行的,不合法,因此也属于非法占用。例如,一些村民拥有宅基地,但隐瞒情况,与村干部颁发无宅基地证书,骗取批准新宅基地。

3、少批准多占用,主要是指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土地面积,而多占用的土地大部分是非法占用。

4、其他形式的违法占地,以依法收回批准或者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等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的,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论处;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拒不归还的;逾期不归还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等。

二、违法占地需承担的责任

1、倒卖土地使用权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于那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业土地建设用地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非法转让土地应当限期拆除,并让土地应当恢复到其原始状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导致土地沙漠化、盐渍化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子或通过欺诈手段获得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返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用地单位拒不复垦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4、非法占地(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以租代征)

未经许可或批准欺骗的方式非法占领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业土地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没收非法占用的新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用地,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土地占用数量(少批多占),占用的土地多的那部分视为非法占用土地。

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等形式占地都属于非法占地。

5、越权审批

无权批准的征收和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的批准,或违反法律的规定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未经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准,擅自直接征收、使用土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或者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截留征地补偿款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土地管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级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

非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或多或少,而且对于不同方式行为,需要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不同,也有一些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例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对土地的审批、使用管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将按具体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转自行政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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