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继承的财产为限?继承债务以继承财产为限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六大新规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

财富传承

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一、新增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新增法条】第1125条第1款第4、5项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

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新增)

(五)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新增)

【解读】

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财产权,非法律明文规定情形,任何个人、组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基于近亲属关系依法享有的继承权。《民法典》新增了两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继承人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何为“情节严重”,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关于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规定

[1]

隐匿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作出的、处分其遗产的意思表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没有遗嘱继承的,才适用法定继承。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一方面侵犯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何为“情节严重”,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

二、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新增法条】第1125条第2款

继承人有前款

第三项至第五项

行为,href

="">确有悔改

表现,被

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

在遗嘱中将其

列为继

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解读】

继承制度是关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属于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法律关系与家庭密切相关。考虑到

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继承制度强烈的家庭伦理观念、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等因素,《民法典》在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同时,又将这种情形分为两类,一类是是绝对丧失,一类是相对丧失。

1.绝对丧失

(1)

被继承人

(2)为

争夺遗产

继承人

继承人有以上任一行为的,绝对丧失继承权,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2.相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一般来说

丧失继承权。

但是如果该继承人

确有悔改表现

被继承人

或者事后

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的,该继承人

不丧失

继承权。

第(1)(2)种行为极其恶劣,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往往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相比,第(3)(4)(5)种行为没有那么恶劣,一般来说不涉及犯罪,故法律对其做了区别对待。

三、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

【新增法条】第1128条第2款

被继承人的子

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

兄弟姐妹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

代位继承。(

【解读】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制度安排,在遗嘱继承中不存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本质是,

不享有继承权的人(A),基于与享有继承权的人(B)之间特定的关系,在B死亡的前提下,A代替B去继承被继承人(C)的遗产。

1.《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

《继承法》也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但是只有本条

第一款

情形,举例说明:

祖孙三代:

老爷爷:孙高山

中年父亲:孙大圣

少年儿子:孙二娃(假设是孙大圣的唯一继承人)

2020年1月1日

孙大圣

因意外事故身亡。2020年3月1日,

老爷爷孙高山

因痛失爱子、悲伤过度,去世,没有遗嘱,留下遗产100万元,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30万元

应该由其子孙大圣继承,但是孙大圣

孙高山死亡,那么这30万元就由孙大圣的儿子孙二娃

孙大圣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中的“直系晚辈血亲”不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

2.《民法典》中的代位继承

《民法典》在第一款情形之外,又增加了第二款情形,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

兄弟姐妹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

代位继承。本款与第一款主要区别在于:

(1)被代位人(B)不同。

第一款中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

”;第二款中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

兄弟姐妹

”。(

继承顺序不同

(2)代位人(A)不同。

第一款中代位人是B的“

直系晚辈血亲

”;第二款中代位人是B的“

第二款换成老百姓语言就是:

在特定情形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有权继承叔、伯、姑、舅、姨的遗产。

四、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新增法条】

第1136条

打印遗嘱

应当有

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

每一页

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

以录音

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

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

姓名或者肖像

,以及年、月、日。

【解读】

《继承法》规定了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遗嘱形式。《民法典》在这五种形式之外,又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形式。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毕竟现在已经是2020年代了。

五、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删除法条】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解读】

现行《继承法》中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即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民法典》删除了该项规定,主要考虑在于,假设自然人已经立有公证遗嘱,该自然人如果想变更该遗嘱,就必须还得通过公证形式去变更,但是往往在紧急情况下自然人还没来得及去公证就去世了,那么未经变更的公正遗嘱就没有切实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删除了该项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公证处的业务可能会受影响。

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新增法条】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

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

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

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

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

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

重大过失

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49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

报酬。

【解读】

这五个条文,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首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实现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的基本框架设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程序、职责、民事责任、报酬请求权,填补了我国继承领域立法长期以来在遗产管理人制度方面的空白

[3]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1]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

[3]

冯慧、吴茵:《民法典中与“家”息息相关的规则变化(下)——民法典继承编的重点解读》,载微信公众号“金杜研究院”,2020年7月7日。

《民法典》正式实施,2021年起,继承父母的财产全部按“新规”处理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通过决议,并于2021年正式实施。《民法典》可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7大板块。

《民法典》的实施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影响,下面列举几个对我们生活有很大影响的新规定:

增设30天婚姻冷静期,对于冲动离婚的群体,冷静下来之后还以撤回离婚申请。孩子给游戏大额充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回。高空抛物对其他人造成侵害,需承担法律责任。对网贷有了严格限制,禁止放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小区电梯广告收益为全体业主共享。

以上几点都是比较典型的新规定,我们在生活中也经常遇到,《民法典》的实施给了我们生活带来了更多保障,其中的方方面面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家也需要多关注《民法典》内容,让《民法典》更好的保障我们日常生活的一些权益。

当然《民法典》中也包含了我们最为关注的继承新规,一直以来,中国的家族观念很强,财产继承就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关于财产的继承,相信大多数人最关心的就是房产,因为房子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不可取代,并且房子也是家庭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广发银行联合西南财经大学发布了《2018中国城市家庭财富健康报告》,《报告》显示:中国家庭资产中,房产占比高达77.7%,而美国房产占比仅为34.6%,确实中国家庭有太多的资产都集中在房产上,房产是家庭资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于中国人来说,不管是从观念上还是从家庭资产的占比上,房在人们心目中最为重要的,因此房产的继承是很多人十分关心的问题。而最新实施的《民法典》对财产的继承问题给出了新的规定,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增设代位继承,继承范围扩大

遗产的继承按照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方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通常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提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拥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的范围亦是如此。

《民法典》又增设了代位继承,相当于增加了继承的范围。代位继承有两种情况: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举例:老王去世的时候,老王的儿子小王已经去世,不过小王有一个儿子,那么小王的儿子就可以代位继承,老王就可以把他的遗产继承给孙子。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举例:老王有一个儿子,同时也有一个弟弟,本来按照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老王的儿子优先继承遗产,不过老王对弟弟比较好,立遗嘱财产弟弟一半儿子一半。不过老王的弟弟不幸去世,最后小王弟弟应得的遗产由小王弟弟的子女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以后老王的外甥和侄子都有代位继承的资格,相当于增大的继承的范围,避免最后遗产无人可以继承。

第二:增设继承宽恕制度,给子女悔改的机会,同时也能让老人安度晚年

如果继承人犯一些严重过错,可能就会丧失继承权,《民法典》中一共列举了5种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如果是因为最后三种行为而失去继承权,如果确实有悔改的表现,被继承人愿意宽恕过去的过失行为,以后好好照顾被继承人,让被继承人安度晚年,这继承权可以重新获得。当然前两种行为属于严重犯罪,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再次获得继承权。

可以说宽恕制度不仅给了过失行为者悔改的机会,也能让被继承人更加安心,毕竟对于被继承人来说,晚年最重视的并不是钱财,而是自己的亲人,如果自己的亲人能有所悔改,即使是为了遗产而改变,对被继承人来说也是莫大的安慰。

第三:遗产分配一般应当均等分割,不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该相同,不过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进行一些调整。

部分继承人生活有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分遗产,给予一定的照顾。

法律无情人有情,在遇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每个人都应该心怀同情,法律和人情相互补充才能更加和谐。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配遗产。当然有抚养能力的人却不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笔者认为,合理调整遗产的分配的比例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将有利于照顾弱势群体,同时对继承人对老人的抚养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让继承人照顾老人更加积极主动。对于老人来说,不管孩子得出于什么目的照顾自己,没有什么比陪伴在自己身边更加重要。当然笔者更希望照顾老人的动力是对老人的爱,而不是仅仅看着老人的遗产。

房产继承有“新规”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1年1月1日起,现行《继承法》将被废除,关于继承的事项将会由新实施的《民法典》来规范。其中,为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也有了重大修改。

总的来看,更加有利于保障被继承人的财富传承,同时也兼顾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其中对父母的遗产如何通过继承来传承,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有许多是结合现实提出的新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非常重要的新内容。

虽然,目前被继承人主动立遗嘱的情况还不是十分普及,但是《民法典》进一步增加两种有效的遗嘱形式,其中的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其实就是被继承人主动立遗嘱中很容易实现的方式。

在过去,最常见也最被认可的立遗嘱方式是公证遗嘱,过去的《继续法》规定公证遗嘱是最有效的遗嘱,但现在不同了,不管是常见的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公证遗嘱,或者是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从2021年起,不论它是哪种形式的遗嘱,如果在同时存在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的情况下,它们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都是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有效遗嘱。

这对年老体衰的老人来说,就可以克服不便,用自己想用的方式来订立遗嘱,而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只用自己能说就行,可以减少许多麻烦的事情。

除了老人的自书遗嘱外,不管是打印遗嘱还是录像遗嘱、代书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才合法有效。

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呢?

遗产处置过程中,往往会在每一个顺位都有几个合法的继承人,那么就容易出现遗产纠纷,而有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出现纠纷的时候就可以当面作证,甚至在起诉过程中作为人证出庭支持诉讼。

而许多遗产,其实最值钱的往往是房产,许多城市的房价都在万元以上,每一套房屋的价值,大多数房屋作为遗产的时候价值往往在百万以上,老人立了遗嘱给其中一个人之后,其他继承人自然不会轻易认可,所以法律规定在这样遗嘱方式的时候,必须有见证人在场,是为了减少将来发生纠纷,提前在程序和实体上保障老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实现。

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在争夺父母房产勃勃,许多人会出怪招,私下哄骗老人订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有的甚至会威逼利诱,那么在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他们就不敢做得太直白,甚至老人有表达真实意思的安全环境,确保遗嘱是他真心的想法。

许多子女,为了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遗嘱,往往会在立遗嘱期间说尽好话,做尽好事,遗嘱一拿到手后就翻脸不认人,不管不问老人,法律允许老人有立遗嘱后的一次反悔机会,这样出现不孝顺子女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反悔,重新订立遗嘱。

这就是,只要是老人所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不管它是哪种形式,哪怕是公证过的遗嘱,老人最后、最新一个遗嘱才是最有效力的遗嘱。

这样老人在订立遗嘱后,就可以通过反悔,通过不断的重新订立遗嘱来保障自己的真实意思,也让子女要时时守护陪伴,如果想要房产就不能像之前一样钻空子,拿着公证遗嘱在手就一劳永逸,放手不管父母。

其实,孝顺父母不仅是子女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义务,子女应该主动,自愿的履行义务。

而《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新规,更为全面的考虑了老人在晚年的权益保障,也是从法律上来督促子女积极的孝顺,积极的陪伴老人度过晚年。这不管是对子女,还是对老人来说,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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