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重庆一律师欲接“上千万纠纷案”,被女子分饰多角诈骗上百万
这男律师可能真的没有大家想想的那么傻,纯粹为了接案子被骗百万。上千万标的可不算什么大案,况且可争取的空间可能还到不了整个标的额那么大,就算代理,在重庆地区律师费能达到百万也没那么容易。所以真的仅仅是为了接一个律师费都不见得有100万的案子,先搭进去100多万吗?
以下内容纯属臆测,如果属实纯属巧合。
实践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没好到这个程度,但是发展恋爱关系的除外。律师和客户的关系可以说是互不相识了,且不说客户了,亲戚朋友借个100万估计也没那么容易借到吧。
我代理过一个二审案件,当事人说不用之前的律师原因是那位男律师一直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追求她。
所以这故事可能并不是什么律师为了接案子被骗百万,可能就是个常见的恋爱的杀猪盘,只是被骗的是个男律师。毕竟我身边也遇到过被杀猪盘骗的男律师。
以上。
重庆律所排名推荐
重庆律师事务所排名具体不清楚,如果你要请律师,自己先要搞清楚你是哪类案件,再来选择哪些好的律所和律师。最好的是选择就是对你的案件比较专业和责任心。
由于自己的工作原因,接触过的律所供你参考:1、索通律师事务所之前是比较不错的,主任韩德云律师是前律协会长,非诉厉害,但现在几位大牌基本不办案了,并且收费高。
2、智豪律师事务所,重庆的一家专注刑事的律所,主任张智勇律师是主管刑事的律协副会长,目前还亲自办案(一般不容易约得到,他本人听说收费不低),据说不少律师工法检出来的,听说胜诉率不错
3、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所比较大,也不错,据说是西政老师的团队,主任何洪涛律师是律协副会长,但是普通的案件是否上心不清楚,因为律所定位是大的企业顾问或民商案件。
4、道轮律师事务所,没有明显的专业定位,是原来中钦的人马分离出来的一个团队,分离之后,两个所的实力有所影响
眼见为实,你打听排名也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建议你根据自己案件的类型当面去比较和了解一下,最好是再看一下他们家的成功案例再决定
重庆虚假诉讼 法院不查,当事人自己查
重庆北碚人廖荣爽及其律师李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通过虚假诉讼的事情被曝光后。揭露了重庆部分法院法官的乱作为,明知是虚假诉讼不调查不移交,将错就错,错上加错,一步错步步错。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婷被协勤瞥视)
法院不查虚假诉讼,当事人自查虚假诉讼,并被网络曝光。在国家最高法今年3月4日颁布的法发〔2021〕10号文件规定虚假诉讼必须追责,第三章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来源包括: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和法律监督申请;
廖荣爽与百君律师事务所李婷的虚假诉讼已经被全网曝光,法院仍然袒护其犯罪行为和最高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定背道而驰。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婷神色慌张躲避记者拍摄)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婷被扭送至派出所)
虚假诉讼中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五类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最多。
最近,全网多个媒体报道了重庆一桩虚假诉讼案件,在案件陈述中当事受害者高某称原告廖荣爽在明知受害者高某已经出售别墅但并未过户的情况下用虚假借贷关系查封其别墅,想和高某串通侵占第三方财产但被高某拒绝。
于是原告廖荣爽及其律师李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通过虚假诉讼查封高某在重庆知名小区的别墅。
受害者在将此事件网络曝光之后,因原告廖荣爽及其律师李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多次更改上诉借贷证据材料,其中包括款项的实际给付由银行转账到现金给付,且现金给付中均无有效提供时间、地点、人物的情况,再到借贷当事人并非自己而是自己前妻,前妻已出国委托自己处理。这一系列的说辞下,法官均全部受理,而被网友质疑法官与其内部串通。
最新的法发〔2021〕10号还规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等形式,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目前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的责任落在了媒体人身上。
在法官如此明显偏袒及银行流水都没有的情况下(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操作都需要制造流水),百君律师事务所李婷的这一系列憋足的操作,直接惹怒了受害人从而被扭送至派出所。
第三方强烈要求法院重点打击查清事实或移交公安。在派出所多名民警的注视下,高某质问律师李婷为什么廖荣爽不出面,不出来当面对质,李婷律师沉默不语。
李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的操作对社会诚信体制破坏力度不言而喻;看来最高法要求的“一案三查”监督到人,有效提升震慑力,在重庆也并未实施。
对此,国家检察机关加大对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重点打击小额投资贷款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居间造假”,以及法官为了个人利益主动参与造假等虚假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司法公平,人民群众应向“假官司”亮剑。
据介绍,虚假诉讼既包括双方恶意通谋逃避债务履行或谋取非法利益,还包括单方捏造事实谋取非法利益。近年来,全国通过专项引领、重点推进、个案督办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涉虚假诉讼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