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女婿或儿媳尽了赡养义务的能继承老人遗产吗
如果丧偶儿媳或者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法定的第1顺位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1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1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赡养老人可以获得继承权,即如果丧偶儿媳或者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将会成为法定继承的第1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赡养老人的财产。
老人有三个儿子,但老人一直由小儿子照顾,老人去世后,另外两个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吗
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配,三个儿子肯定都是有继承权的,如果有出嫁的女儿,也同样享有继承权,不会因为出嫁就丧失了作为子女的继承权。
在继承的比例上,如果有证据证明小儿子照顾较多的是可以适当多分的,具体可以由继承人之间进行协商沟通,毕竟都是最亲的家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武汉张鹏律师,具有国家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国家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资格、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在工作中能够运用多学科知识高效化的处理法律纠纷,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
、婚姻继承纠纷。
《民法典》正式实施,2021年起,继承父母的财产全部按“新规”处理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通过决议,并于2021年正式实施。《民法典》可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7大板块。
《民法典》的实施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影响,下面列举几个对我们生活有很大影响的新规定:
增设30天婚姻冷静期,对于冲动离婚的群体,冷静下来之后还以撤回离婚申请。孩子给游戏大额充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回。高空抛物对其他人造成侵害,需承担法律责任。对网贷有了严格限制,禁止放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小区电梯广告收益为全体业主共享。
以上几点都是比较典型的新规定,我们在生活中也经常遇到,《民法典》的实施给了我们生活带来了更多保障,其中的方方面面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家也需要多关注《民法典》内容,让《民法典》更好的保障我们日常生活的一些权益。
当然《民法典》中也包含了我们最为关注的继承新规,一直以来,中国的家族观念很强,财产继承就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关于财产的继承,相信大多数人最关心的就是房产,因为房子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不可取代,并且房子也是家庭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广发银行联合西南财经大学发布了《2018中国城市家庭财富健康报告》,《报告》显示:中国家庭资产中,房产占比高达77.7%,而美国房产占比仅为34.6%,确实中国家庭有太多的资产都集中在房产上,房产是家庭资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于中国人来说,不管是从观念上还是从家庭资产的占比上,房在人们心目中最为重要的,因此房产的继承是很多人十分关心的问题。而最新实施的《民法典》对财产的继承问题给出了新的规定,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增设代位继承,继承范围扩大
遗产的继承按照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方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通常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提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拥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的范围亦是如此。
《民法典》又增设了代位继承,相当于增加了继承的范围。代位继承有两种情况: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举例:老王去世的时候,老王的儿子小王已经去世,不过小王有一个儿子,那么小王的儿子就可以代位继承,老王就可以把他的遗产继承给孙子。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举例:老王有一个儿子,同时也有一个弟弟,本来按照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老王的儿子优先继承遗产,不过老王对弟弟比较好,立遗嘱财产弟弟一半儿子一半。不过老王的弟弟不幸去世,最后小王弟弟应得的遗产由小王弟弟的子女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以后老王的外甥和侄子都有代位继承的资格,相当于增大的继承的范围,避免最后遗产无人可以继承。
第二:增设继承宽恕制度,给子女悔改的机会,同时也能让老人安度晚年
如果继承人犯一些严重过错,可能就会丧失继承权,《民法典》中一共列举了5种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如果是因为最后三种行为而失去继承权,如果确实有悔改的表现,被继承人愿意宽恕过去的过失行为,以后好好照顾被继承人,让被继承人安度晚年,这继承权可以重新获得。当然前两种行为属于严重犯罪,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再次获得继承权。
可以说宽恕制度不仅给了过失行为者悔改的机会,也能让被继承人更加安心,毕竟对于被继承人来说,晚年最重视的并不是钱财,而是自己的亲人,如果自己的亲人能有所悔改,即使是为了遗产而改变,对被继承人来说也是莫大的安慰。
第三:遗产分配一般应当均等分割,不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该相同,不过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进行一些调整。
部分继承人生活有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分遗产,给予一定的照顾。
法律无情人有情,在遇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每个人都应该心怀同情,法律和人情相互补充才能更加和谐。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配遗产。当然有抚养能力的人却不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笔者认为,合理调整遗产的分配的比例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将有利于照顾弱势群体,同时对继承人对老人的抚养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让继承人照顾老人更加积极主动。对于老人来说,不管孩子得出于什么目的照顾自己,没有什么比陪伴在自己身边更加重要。当然笔者更希望照顾老人的动力是对老人的爱,而不是仅仅看着老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