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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贷款买房银行审批未通过 能解除合同吗(南京律师咨询微信13851758986)

南京房产律师:贷款买房银行审批未通过能解除合同吗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

导读:

买商品房付完首付后,银行按揭却因为个人信用问题办不下来,买房人该怎么办?怎样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下面我们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付完首付后银行按揭批不下来

2016年6月,尚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130万元;付款方式为尚先生在合同签订后支付首付款39万元,余款申请商业贷款。合同签订次日,尚先生向该公司支付了首付款33万元。但是,按揭贷款却一直没能办下来。按揭银行表示,收到过尚先生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但因其信用不良,不符该行政策,因此该笔贷款审批未通过。2016年3月,该房产公司向尚先生下发通知,称已从按揭银行处得知其未能通过按揭贷款资格审查,要求尚先生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91万元。2016年6月,尚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首付款。

法院判决驳回了尚先生要求退还购房款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揭贷款不能办理系尚先生的自身原因,尚先生称该公司的销售人员曾向他承诺办妥相关手续,无法举证证明,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销售人员的承诺需保留证据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根据银行的说明,可以确认是尚先生的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不必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我们在此也提醒购房人:若明知自己信用存在问题而有贷款资格风险,不能轻信销售人员的承诺,或者在与其洽谈过程中保留相关的证据,防止发生问题后处于被动不利的局面。

以上就是对“贷款买房银行审批未通过能解除合同吗”案例的分析。欢迎咨询房产专业律师。

南京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参与买卖过程以降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钟延成律师团队)

拆迁安置房买卖之风险控制篇:法律服务参与买卖过程以降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钟延成律师团队)

盐城地区因为前些年城市的发展需要,进行了大量的拆迁安置,有着众多的拆迁安置小区,这些小区有着大量的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但是拆迁安置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问题,一直困扰着众多的买房人。今天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为广大购房人简要的讲述该过程中的风险如何动态管理的问题。钟延成律师是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近年来办理了大量的拆迁安置房的纠纷案件,对拆迁安置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诉讼等均有着比较深入的研究和比较丰富的时间经验,其发表的多篇关于拆迁安置房的买卖文章,也被凤凰网、网易等众多媒体转载。

钟延成律师: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动态化管理,是指参与拆迁安置房交易的每一步,从买房人寻找、意向选定时开始参与拆迁安置房买卖,到拆迁安置房买卖的协议的草拟、谈判、签署,再到协议的履行、拆迁安置房的交付、产权证的办理过户等各个环节,参与拆迁安置房交易中的风险控制,尽量的为买房人来把控风险。

拆迁安置房买卖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不同,因为其交易的周期比较长、房屋的价格差比较大等特点,导致拆迁安置房交易过程中的违约风险要远远的高于一般的二手房交易。其中涉及的到至少几十项的交易风险,从买房时房屋的性质的调查确认、房屋标的是否明确、房屋是否存有瑕疵、是否能够取得产权证、有没有办理产权证、房屋是否交付、房屋的权属状况、限制交易的年限、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草拟、如何规避“无权处分”的陷阱、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到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包括房屋的交付风险、房屋交付中的手续如何准备、如何能够对抗“执行异议”中可能存有的风险、到款项的支付、房屋的上市确认、上市确认过程中的土地收益金的核算等等,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特别大,更多的时候一般的买房者本身对该房屋的买卖过程中可能存有的风险并不了解,对控制的方法也很难掌握和运用,有时候照着网络上流行的一些方法来进行依葫芦画瓢往往无法达到预期,适得其反。基于此,我们团队率先在盐城地区提出“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动态化管理”的概念,并率先在盐城地区提供阶段性或者全程性的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动态化管理的法律法律产品和模式,目前已经比较成熟地服务了比较多的购房人。

该法律服务旨在降低买房人在买卖拆迁安置房当中的风险,但是并不是讲能规避全部的风险,因为所有的法律服务的风险控制和房屋买卖中的商务谈判往往是不断地博弈的一个过程,只要有交易,就会有风险存在,而这个产品在于帮助广大的购房人识别哪些比较关键的法律风险,并进行提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采取一些法律控制方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房产律师团队)

『钟延成房地产律师团队』长期从事房地产交易、房产分割、房产确权等方面法律服务。

团队律师在房地产交易、析产分割、商业地产租赁、工业厂房租赁、土地租赁拆迁补偿、“以租代售”认定和处理、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幼儿园学校资产交易、工程领域以房抵债效力认定等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二手房交易买卖、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分割、商业地产、工业厂房租赁拆迁承租人补偿、房产被查封状态下的执行异议、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执行程序当中债务人配偶等共有权人权益的保护等具体争议方面能够提供比较完整的整体诉讼解决方案。

团队依托永衡昭辉总分所资源,目前在南京和盐城分别设有办公室,可有效服务苏南、苏北及整个长三角地区。

南京办公室地址: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楼;

南京办公室咨询热线:13851758986(微信)

盐城办公室地址:盐城市世纪大道5号金融城1号楼17楼。

盐城办公室咨询热线:17305155533(微信)

南京房产律师:出卖方称重大误解拒绝过户 什么属于重大误解(南京房产律师微信咨询13851758986)

南京房产律师:出卖方称重大误解拒绝过户什么属于重大误解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

导读:

无论是房屋价格,还是房产位置,亦或是房屋的附属设施,都是购房人选择房屋的重要依据。那么,当作为选择依据的条件存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可以解除吗?如何判断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重大误解?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

:原告称房屋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恢复自己份额

原告冯某在起诉时诉称,原告在充分相信陈某的情况下,未实际了解涉讼房屋真实价格,误以明显低于公平交易价格向陈某转让了其享有的系争房屋3/4产权份额。被告不仅未向原告告知系争房屋的真实行情及相关补偿意向,也未依照买卖合同向原告支付购房款,故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本市某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地产权利恢复为原告冯某四分之三、被告陈某四分之一按份共有的相关登记过户手续。被告辩称,房屋买卖是原告深思熟虑的结果,并不存在重大误解。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是原告深思熟虑的结果,并不存在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重大误解的构成其一是对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的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其二是误解造成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的后果。冯某出售的是与陈某共有房屋的产权份额,交易过程从2010年6月委托签订买卖合同至2010年8月亲自去公证处办理买卖合同的公证,2010年9月亲自至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期间还至公证处撤销了遗嘱公证,其一系列行为表示其对系争房屋的买卖是经过慎重考虑后才决定,其对于房屋买卖的法律行为及后果认识清楚,并不存在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等重要事实的误解。

律师说法:出卖人对房屋买卖的法律行为及后果认识清楚不属于重大误解

《合同法》54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本案中,一系列行为表示其对系争房屋的买卖是经过慎重考虑后才决定,其对于房屋买卖的法律行为及后果认识清楚,并不存在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等重要事实的误解。

以上就是对“房主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拒绝过户什么属于重大误解”问题的解答。虽然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但重大误解的行为在证据上要求较高,必须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如果您也在购房的过程中碰到类似问题题,请咨询房产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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