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占房屋构成什么犯罪?强占他人房屋构成寻衅滋事吗

现在强行进入民宅拆房子要被判刑了

文章导读:刘大爷家的房子即将面临拆迁,但是他对安置补偿不满意,迟迟不愿签字。他听邻居说,如果拒绝腾房,拆迁人员可能会强行进入住宅,把东西都扔出去,强制拆除他的房子。劝他尽快签安置补偿协议,主动腾出房子。会这样吗?刘大爷要怎么办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一、强闯民宅涉嫌违法!

北京法院于2018年判处强拆者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媒体报道,案情是这样的,征拆方雇5名拆迁公司的男子强行进入私人住宅,对房主和家人辱骂威胁,然后又对该房屋断水断电,殴打房主和家人,致多人受伤。此案件发生之后,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经过法庭审理,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征拆人员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

二、面对非法强拆怎样做更合适?

1、《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虽然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征拆人员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获刑的案例很少。可是我们要明白,任何人以工作的名义进入我们的住宅,都应该出具合法的工作证件和手续。

2、对于非法进入住宅的行为能以暴制暴吗?当然不适合!由于过激行为,可能触犯相关法律,例如因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判刑的不是少数。那么被征拆人要怎样做呢?农权建议您先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果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请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要对抗强拆,也不要采取走访、举报、找领导等方式耽误时间。毕竟是有法定诉讼时效的!

三、如果正遭遇强拆,请打电话报案,同时录音保存证据。

有一个甘肃的案子,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强拆了李某的房子。李某报案并电话录音保存证据。根据这个情形,他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查处申请,并且确认了强拆主体,后来律师为李某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四、涉及非法强拆的罪名有哪些?

1、故意毁坏财物罪

(1)农权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规定,直接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8条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给予赔偿。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断水、断电、断路、拆门、拆窗等行为违法逼签强拆的,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的,财物损失较多的,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以及第49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任人,承担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治安拘留、罚款等法律责任。

2、非法入侵罪

征拆人员直接闯入住宅,对房屋强行拆除的,可能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3、渎职罪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0条的规定,在相关部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根据不同犯罪程度,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征拆往往涉及巨大利益,所以易于滋生腐败。如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违法拆迁,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4、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人身权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131条规定,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在征拆的过程中,倘若工作人员直接进入当事人家里违法偷拆强拆的,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因强拆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

本文作者: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为要债强占债务人住宅,构成什么罪

【案情】

2016年至2017年初,马某先后多次向某资产公司借款,本金和利息高达150万元人民币。

后马某因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该资产公司安某出面与马某进行交涉,并进行威胁、恐吓,马某因恐惧离开住处藏匿。

2017年6月份,安某在找不到马某的情况下,强行撬开马某住宅的门锁,并配制了钥匙,同资产公司的另外两名工作人员李某、代某住进马某住宅。

马某发现后,主动联系安某,并约定时间进行协商解决,但在协商解决之前,马某承受不住压力,喝下了敌敌畏,被送到医院。

后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安某、李某、代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法院判决,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

【评析】

在西方有一句法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最初是用于表达一个人即使再贫苦,其财产权也神圣不容侵犯,就算是拥有至高权力的国王也不能染指。这句法谚用来表达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界线,同时,也强调了作为公民生存基本保障的住宅,无论是所有还是租住,都不允许非法侵入。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进入他人住宅后,经主人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法律保障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直接体现。

在本案中,马某租住某处住宅,与母亲共同生活,为了躲避债务离开住宅,外出藏匿。在未经马某同意的前提下,安某及李某、代某以撬门锁配钥匙的方式强行占有马某住宅,其侵入行为就具有了“非法性”,从而触犯了刑法,最终被处以刑罚。

作为债权人,安某本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找到马某,以合法的途径索要债务,但其却采取了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从债权人变成了被告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除非是法令行为或者紧急避险,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在他人非法侵入自己住宅时,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保护自己的住宅权。

(来源:河西检察微信公众号作者:徐云帆)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概念与法益

一般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法益,德日刑法理论一直有争议。(1)安宁说或平稳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个人利益中的居住平稳或者安宁。其中有人认为是事实上的居住的平稳状态,有人认为是在自己支配下的住宅中的意思活动的平稳状态。(2)公共秩序说认为,侵入住宅罪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利益。(3)占有权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个人利益中的占有权或与占有保护权相近似的权利。其中一种倾向是仅从占有要素考虑本罪的法益,另一种倾向是在考虑其他要素的同时,强调占有的要素。(4)住宅权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的住宅权。其中,旧住宅权说认为,住宅权的内容是居于家长地位的人对他人进入住宅的许诺权。新住宅权说认为,住宅权不是家长的许诺权,而是管理住宅的一种权利以及是否许可他人进入的自由权利(许诺权)。其中,有人重视住宅权中的意思活动的自由,有人重视住宅权中的决定的自由或主观的决定意思,有人重视住宅权中的处分意思,有人重视住宅权中的排除的权利,有人则正面肯定包含多种要素的住宅权。(5)综合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对自己的住宅的平稳利用、支配权。(6)相对化说主张,本罪的法益应根据不同领域(侵人对象)相对化。

我国刑法理论对此没有展开深人研究,但事实上存在新住宅权说与安宁说的争论,其中有的观点也存在自相矛盾之处。(1)有的教材在表述犯罪客体时采取的是安宁说,但表述客观构成要件时采取的是新住宅权说。例如,有的教材指出:“我国刑法把非法侵人住宅罪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是从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来考虑的。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非法侵人住宅,必然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使他们不能安心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表现为非法地闯人他人住宅,即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进人其居住的地方;也可表现为经住宅主人提出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住宅的行为。不管是哪种形式,都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前一段话中的“人身安全、生活安宁”的提法,类似于住宅安宁说,即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住宅的安宁。但是,作者在论述本罪的客观要件时却采取了新住宅权说。(2)有的教材采取新住宅权说: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与人身有关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绝退出的行为。所谓“非法”,即没有法律根据或正当理由。”根据这些表述,只要违反住宅主人的意思而进人住宅的,就可以成立非法侵人住宅罪,这便是新住宅权说的观点。(3)有的教材采取安宁说:“通常只是对那些非法侵人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而又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才单独以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罪论处。“(这一论述表明,虽然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但进人住宅的行为没有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不成立非法侵人住宅罪。

在我们看来,虽然不排除将来会采取新住宅权说的可能,但当下宜采取安宁说。刑法将非法侵人住宅罪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因面,不能采纳德国的公共秩序说与占有说。同样,旧住宅权说与综合说、相对化说,也不符合我国的现实与刑法规定。所以,应当联系我国的国情与刑事政策,在新住宅权说与安宁说中作取舍。(1)我国居民几代同堂的现象并不罕见。如果采取新住宅权说,可能面临住宅成员对是否承诺他人进人看法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难题。(158)而采取安宁说,则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2)从整体上看,我国刑法处罚的范围较窄,如果采取新住宅权说,只要进入住宅的行为没有得到住宅成员的承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明显会扩大处罚范围。(3)我国刑法第245条仅将住宅规定为侵人对象,而没有将其他建筑物作为对象。可是,其他建筑物一般也有人看守、管理,除公共场所外,进入建筑物的也应得到看守者的承诺。但是,没有得到他人承诺而侵人住宅以外的建筑物的,并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显然,如果采取新住宅权说,则与刑法仅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协调。而采取安宁说,正好符合住宅的性能与国民对住宅安宁的愿望。(4)在我国,侵入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内的数人的意思时,仅成立一罪,而非数罪。采取安宁说正好符合这一结论。而采取新住宅权说,则难以说明上述行为仅构成一罪。(5)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固然存在保护住宅权的一面,但是,保护住宅权并不是为了保护形式上的权限,而是为了保护存在于住宅权背后的利益-居住者生活的平稳与安宁。(6)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被认定为非法侵人住宅罪的行为,都是严重妨害了住宅成员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对于单纯违反被害人意志侵入住宅的行为,都没有认定为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安宁说与新住宅说并不是对立关系。一般来说,只有在侵害了住宅权的前提下才会侵害住宅的安宁,进而以非法侵人住宅罪论处。在住宅成员有效同意行为人进入住宅的情形下,行为人进入住宅后基于某种原因对住宅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该违法犯罪行为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但不宜认定为非法侵人住宅罪。例如,乙确实欠甲10万元逾期未还,某日甲要求进入乙的住宅商量还债事宜,乙同意甲进人住宅。由于乙不承诺还款,甲对乙实施暴力造成轻微伤。对甲的行为不能认定非法侵犯住宅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其造成轻微伤的行为。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1)行为对象是住宅。有人认为,住宅必须是供人起居寝食的日常使用场所有人主张,住宅是人的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场所。两种观点虽并无实质的对立,但后一种观点更可取。可以肯定的是,单纯的办公室、研究室应排除在住宅之外。我们认为,对于“住宅”,应从本质意义上理解,除供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以外,用于日常生活所占居的场所,也属于住宅。例如,住在郊外但在市中心上班的人,在市中心租有一套住房,仅用于中午休息时,该套住房也属于住宅。再如,大学生们虽然一般不在宿舍吃饭,但其宿舍也是住宅。至于住宅的结构、形式如何,则在所不问;住宅不限于普通建筑物,供人居住的山洞、地窑等也不失为住宅。由于住宅是日常生活使用的场所,所以要求有一定日常生活设备。天桥下、野外的土洞、寺院的檐下等地方,即使是乞丐、流浪者从事日常生活的场所,也不能认为是住宅。另外,住宅只要求具有能够从事普通的日常生活的设备,所以,一间小屋、一个帐篷也可能被视为住宅,故住宅与建筑物不是等同概念。住宅不要求被害人永久居住其间,一时的日常生活场所也不失为住宅。因此,供人起居的帐篷以及供人住宿的宾馆房间,也属于住宅。他人定期或不定期使用的别墅,当然属于住宅。住宅只需是事实上供人从事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场所,不要求居住者一直生活在其中,即居住者暂时不生活在其中时,也应认为是住宅。新购住宅可以直接人住的,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不能直接入住的住宅,难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住宅不要求是建筑物的全部,住宅的屋顶(以行为人“侵人”为前提)、周围相对封闭的围绕地,同样可以成为本罪对象。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侵人“他人”住宅的,才可能成立本罪。“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住或出人权利的人,以及暂住在某住处的人。换言之,只要不是行为人生活在其中的住宅,就认为是他人的住宅。行为人以前曾经在某住宅与他人共同生活过,如果后来离开了该住宅的,则该住宅属于他人的住宅。住宅不要求他人合法占有。因为即使是不适法地占有住宅,事实上也存在需要保护的生活安宁。例如,房东为了将未交付房租的房客赶走而侵人房客居住的房间时,也属于侵入他人住宅。无人居住的空房、仓库等,不应认定为住宅。

(2)行为内容是“侵人”住宅。行为是否构成侵人,与保护法益具有直接联系。根据安宁说,侵入不仅违反住宅成员的意志,而且是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形式进入或者进人住宅后侵害住宅安宁(侵害安宁说)。至于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安宁,应当综合判断。例如,将尸体抬入他人住宅内甚至埋藏在他人住宅内的,侵入住宅导致他人不能或者难以在住宅内生活的,非法闯入他人卧室的,以撬门扭锁、破坏门窗等方式进入他人住宅的,携带凶器进入他人住宅的,以聚众哄闹方式进人他人住宅的,深夜进人他人住宅的,多次进人他人住宅的,侵入住宅后长时间不退去的,均应认定为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平稳。但是,在住宅中的配偶一方外出后,行为人进入住宅与配偶的另一方实施通奸行为的,虽然必然违反外出者的意志,但不宜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安宁说,非法侵人住宅罪是一种继续犯,即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去时止,对住宅的安宁的侵害处于继续之中。侵人的着手时期,是开始侵人他人住宅时。行为人的身体全部进入住宅时才是侵人既遂。当然,在采取安宁说的前提下,身体全部进入住宅的,不一定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国外刑法明文将“不退去”(经权利人要求退去而拒不退去)规定为犯罪行为的类型,故不退去行为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45条并没有将“不退去”规定为非法侵人住宅罪的行为类型,可刑法理论几乎没有争议地认为“不退去”属于非法侵人住宅罪的表现形式。但这种解释有类推解释之嫌,因为难以将“不退去”本身评价为“侵入”。

2.侵入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法令行为、紧急避难行为,阻却违法性。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基于法令,以扣押、搜查等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的,警察为了执行逮捕令,进入嫌疑人住宅逮捕嫌疑人的,为了避免狂犬等的袭击而侵入他人住宅的,都阻却违法性。得到居住人、看守人真实承诺或推定的承诺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承诺必须是居住人、看守人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行为人使用胁迫方法使居住人、看守人表示承诺,或者使居住人、看守人陷入法益关系的错误而表示承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例如,行为人试图抢劫却谎称查看电表征得居住人同意而进入的,该同意无效,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本罪(是否成立其他犯罪则是另外一回事)。行为人虽然隐瞒犯罪意图,但不影响被害人自由决定是否允许行为人进入的,应当认为承诺有效。亦即,对行为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侵人住宅罪,而应认定为相关犯罪的预备犯或者未遂犯(在侵入住宅后犯罪既遂,则认定为既遂犯)。再如,行为人谎称进屋讨点水喝,被害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其进人而同意的,该同意有效,行为人的进入行为不成立非法侵人住宅罪。此外,如果居住人、看守人同意行为人进入住宅的某一房间,而行为人无故侵人其他房间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侵人的是“他人”的“住宅”。一方面,将他人住宅误以为是自己的住宅或者自己有权进人的住宅而进入的,不成立本罪。另一方面,“住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住宅”在刑法上的含义,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侵入的是他人进行日常生活的场所即可。例如,行为人侵入渔民的渔船时,误以为渔船不是住宅。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侵入了他人日常生活的渔船,即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常常与其他犯罪结合在一起。例如,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后,进行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说是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因此,只应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数罪并罚处理。通常只是对那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而又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人户抢劫或者人户盗窃的,仅认定为抢劫罪、盗窃罪,不实行并罚。非法侵入住宅后非法搜查住宅的,从一重罪处罚。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非法侵人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袁长伦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部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

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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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版,第3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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