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继承律师?福州继承纠纷律师

石家庄继承律师:房产已过户如何进行继承诉讼

一、阅读提示

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过很多这种情况:老夫妻一方去世,可能是出于情感上的原因,可能是出于养老送终方面的考虑,生存的一方把其名下房产过户给某个儿女、孙辈,而过户交易也往往是无偿的。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如无遗嘱,遗留下来的夫妻共同房产其中的二分之一归生存一方所有,剩余的二分之一应作为遗产以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分割。因此,生存的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将房产过户给他人的行为是无效的。而且如果取得房产的一方未支付对价,也不会构成善意取得。房屋过户行为无效,房产应回归到原所有人名下。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可否直接提起继承诉讼?还是应当先提起合同无效诉讼再提起继承诉讼呢?笔者调研了多个最高法、省市案例,梳理汇总如下:

二、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先提起合同无效诉讼,再提起继承诉讼(案例一至案例五)

裁判规则二:先提起继承诉讼,房产暂不予处理(案例六、案例七)

裁判规则三:一并提起合同无效和继承诉讼(案例八、案例九)

三、裁判要旨

审判实践中,如无遗嘱的情况下,一方死亡,夫妻共同房产的一半应归配偶所有,另一半应归全部继承人继承。如果配偶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房产转移登记,如受让人不属于善意取得,则应认定为无权处分,房产登记行为应属无效。该种情形下,如直接进行继承诉讼,则由于房产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法院有可能不予处理。

四、经典案例

裁判规则一:先提起合同无效诉讼,再提起继承诉讼

案例一:宋乙与宋某甲、谢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2085号】

系争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生效判决判定宋三孝与宋乙于2008年5月4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系争房屋应重归宋三孝名下,鉴于该房已为宋乙变卖,得款160万元,该款应归宋三孝、冯某共同共有。宋三孝死亡后,因其未留遗嘱,宋三孝在系争房屋中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分配。宋三孝、冯某于1959年再婚后携宋某甲、宋X平共同生活,当时宋某甲、宋X平尚年幼,双方由宋三孝、冯某抚养长大,可见,宋三孝与宋某甲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冯某与宋X平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宋三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冯某、宋某甲、宋X平,冯某、宋某甲、宋X平应各得宋三孝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此时,冯某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应为三分之二,宋某甲、宋X平的份额各为六分之一。因当时宋X平已与谢某某再婚,故宋X平所得的继承份额应归宋X平和谢某某共有。宋X平去世后,其在系争房屋内的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冯某、谢某某、宋乙继承所有,此时,冯某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应为三十六分之二十五,谢某某的份额为九分之一,宋乙的份额为三十六分之一。冯某死亡后,冯某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宋某甲、宋X平继承所有,鉴于宋X平先于冯某过世,根据代位继承的原则,宋X平对冯某的继承权由宋乙行使。此时,宋某甲在系争房屋内的份额为七十二分之三十七,宋乙的份额为八分之三。鉴于系争房屋已变卖得款160万元,宋某甲、谢某某、宋乙应根据各自享有的房产份额,分得该款。因系争房款在宋乙处,故宋乙应支付谢某某、宋某甲相应的房款。

案例二:李某与叶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6076号】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在被继承人叶某5去世后,即由被继承人之父也即继承人叶某6将涉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魏某。虽然法院已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京0112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本辖通州区的特殊情况,并未对该协议书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涉诉房屋占有、使用等相关权属并未恢复到买卖前的状态,即相关产权并非处于完整状态,故李某要求继承涉诉房屋50%份额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徐某2等与徐某继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055号】

根据已经生效的(2015)长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刘丽君代理孙某与被告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故被告徐某以该房屋转让合同为依据,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构成不当得利,不能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孙某、徐景光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只不过此时因徐景光死亡,在其继承人之间发生继承而已。被告徐某虽然无权处分涉案房屋,但因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案外人高志超因相信不动产登记,且支付合理价格,故可因该条规定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告未主张分割该房屋,予法有据。现因房屋已经易主,无法分割,房屋出售价款25万元由被告徐某管理,徐某应参照继承份额赔偿四原告之损失。

案例四:薛某1与薛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1749号】

2017年9月29日,原告薛某1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薛某2、沈某购买苏州工业园区苏安新村144幢105室合同无效,并撤销该房屋的变更登记。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苏05民终453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原告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合涉案房屋房改的情况,本案所涉房屋系薛某3享受了本人工龄和沈某某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系对原有承租权的承袭和转化,该房屋应视为薛某3、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沈某某死亡之后,根据现有证据,在未对其遗产进行处理的情形下,薛某3系对沈某某遗产构成无权处分。原告虽申请再审确认薛某3系对沈某某遗产构成无权处分,但裁定书并未改变薛某2、沈某系涉案物权所有人的事实,故薛某2、沈某作为物权所有人出售涉案房产行为并无不当,沈某某遗产形态发生转变,其遗产价值应以出售房屋实际取得价款为准。

案例五:张某1、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9824号】

2014年3月20日,三原告曾向石家庄市原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继承纠纷一案,后因涉案房产已经过户至石某名下,三原告撤诉。后三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在2017年12月18日,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确认张某某1与石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裁判规则二:先提起继承诉讼,房产暂不予处理

案例六:程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7993号】

2017年1月17日,程某与其侄子程某1签订赡养协议书,约定由程某1负责赡养程某。后程某将301室过户到程某1名下。另查,在程某处还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280000元。

另外,程某在诉讼期间,将诉争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的行为显属不当。但考虑其年事已高、无子女、且收入较低,确系存在养老问题,加之其本人对于301室所占份额较高,法院也确定了在分割遗产中对程某予以照顾的原则。故法院认定301室归程某所有,因程某已将该房过户到他人名下,故本案中对该房不再作处理。

案例七:姜某1、姜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2164号】

关于南竹岛C区2号楼204房产的继承问题,该房产系拆迁取得的回迁安置房,姜某1、姜某2主张房屋系姜甲与原配偶丛某婚后分家取得的祖辈遗产,系姜甲与原配偶的共同财产,但姜某1、姜某2提供的证人姜某3出庭作证称××××年该房产分家时姜甲系代表其父亲取得,结合姜某1、姜某2姑姑姜某4所述2010年其与其它两个兄弟姊妹收到姜甲给付的祖房款的事实,应当认定××××年姜甲取得房屋系代表登记,该房屋系姜甲与其母亲及六个兄弟姐妹八人共同共有,八人各享有八分之一。姜甲母亲去世后,姜甲与其兄弟姊妹继承其母亲份额后,姜甲享有七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七分之一份额因系姜甲与原配偶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系姜甲与丛某共同财产,丛某享有十四分之一份额,丛某去世后,因未立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姜某1、姜某2与姜甲各继承丛某份额的三分之一即四十二分之一,故姜某1、姜某2各享有该房屋份额的四十二分之一,姜甲享有的该房屋份额为二十一分之二。该房屋因产权已经登记在于某名下,故本案对房屋产权归属不予处理。

裁判规则三:一并提起合同无效和继承诉讼

案例八:王×1与王×2法定继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3628号】

(一)马×将房屋过户给王×1的行为是否有效。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王×3去世后,在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马×未经王×2同意擅自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1名下的行为,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有理由怀疑马×与王×1之间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王×2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其次,从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方面来看,双方虽签有买卖合同,但并未实际支付相应对价,这也不符合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马×与王×1之间的房屋过户行为,损害王×2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案例九:谷某1、谷某、信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民初5802号】诉争房产系谷某1与信黑丑共有的旧房拆迁置换而来,故诉争房产属于谷某1和信黑丑的夫妻共同财产。信黑丑去世后。其遗产应由谷某1、信某、谷某3三人继承,谷某1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谷某2签订协议让与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属无权处分。且谷某2尚未履行给付60万元的义务,故谷某2不符合善意取得。综上,谷某1与谷某2签订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五、实务要点

1、实务诉讼中,如合同无效和继承纠纷并存的话,可先提起判定合同无效的诉讼进行确权,再提起继承纠纷。

2、继承纠纷案件关系复杂,建议诉讼前核定各方身份信息。

六、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声明:本文重在交流,仅表达作者个人观点。原创不易,转载请注明来源)

法理学经典案例四?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案件回顾

帕尔默是个乖巧,帅气的小伙子,深得祖父宠爱。他的祖父是个鳏居的富翁,特别重男轻女,早早立下遗嘱,百年之后全部财产由帕尔默继承,两个女儿分毫没有。帕尔默无忧无虑,就等着祖父去世以后以唯一继承人身份继承祖父的财产,岂料老头精神健旺,看上了一个少妇并且开始谈婚论嫁。帕尔默担心老头改变主意修改遗嘱,气急败坏之下将祖父毒死。警察将帕尔默带走,但他仍认为自己拥有继承祖父遗产的权利。老人的两个女儿一方面为父亲的死伤悼不已,另一方面又暗自庆幸父亲死于唯一继承人之手,自己有可能成为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在帕尔默吃刑事官司的同时,他们又把他告到民事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帕尔默的继承权。

帕尔默的姑姑们主张,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但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帕尔默的律师争辩说,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帕尔默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取代法律。

法官意见

审判这一案件的格雷法官亦支持律师的说法,

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

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而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

这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作处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

这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

但是,审理该案的另一位

法官厄尔却认为,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规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

厄尔法官的另外一条理由是,

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的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

本人视点

本案背后的焦点在于,司法过程中是否可以仅遵守事实而忽略立法意志。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其背后的愿景必然是遵守和平、秩序和公正,而不是通过不义的作为获得利益甚至是主张权利。

假设一下,本案中的帕尔默为快速占有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赞成或者支持,那么就会滋养出一个又一个帕尔默,司法的公正性将会被破坏,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就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社会伦理也将受到极大的挑战。

布莱克斯通在讲到制定法解释时说,“如果制定法解释产生了与普世价值相悖的荒谬结论,我们必须考虑这些结论的无效性。如果有些结论溢出语言的通常意义,且是不合理的,那么,法官可以合情理地得出该结论不是议会所预见的,因此,法官享有事后衡平解释制定法的自由,甚至就此而言,法官可以无视制定法”。

布莱克斯通举例作了说明:如果议会法案授予法官可以审理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案件,但其中一个案件法官就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话,那么法官就不能对法案作扩张解释,因为任何人都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因此,我们不能被法律中的立法语言所困扰。另外,所有法律和合同在其执行和效果上都会受普通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规制。这些原则由公共政策所支配,在所有文明国家普遍性的法律中都有其基础,即使是制定法也不能超越它们。

虽然是一个西方的经典案例,但就算放眼国内,面对此案也会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北京十大遗产继承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优先推荐

今天恒略律师和大家聊一聊遗产继承纠纷。在家庭代际更迭中,不可避免的会牵扯到财富继承分配的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不利于遗产的有效利用,更不利于家庭传承与和睦。最近恒略律师就代理了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两位继承人中,我方当事人遗产继承份额达80%。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分配。但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继承了高达80%的遗产,这对当事人和律师来说都是一个惊喜和圆满的结果。

那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得遗产?如何尽量避免继承纠纷?

在实务中遗产继承纠纷的问题十分常见,其复杂难易程度也不尽相同,下面恒略律师就遗产继承的问题,给大家做一个简单分析。

一、如何尽量避免遗产纠纷?

1、首先要增强这四个意识:

·财产意识。为避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致陷入困境,老人最好提前做好个人财产的储备规划。

·遗产意识。老年人要在思维清晰的状态下,尽量提前订立遗嘱。如若出现再婚情况,再婚前也要对自己身后的财产分配做出书面说明。

·执行意识。老人订立遗嘱时要考虑到具体执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老人若遇被侵犯或者被剥夺财产时,要尽量在财产被事实分配之前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意识。一些老人觉得跟晚辈争遗产不光彩,明知吃亏也不愿与晚辈争辩,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

继承财产有以下几种方式:1.遗嘱继承;2.法定继承;3.遗赠;4.遗赠扶养协议。

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律的普及,当代越来越多的中年人,甚至是年轻人都会选择尽早立一份遗嘱。毕竟,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临无人知晓。当意外来降临,一切都会让人始料未及,多少曾经相亲相爱的家人为了争夺遗产而反目成仇,让逝者无法安息。

所以提前立好遗嘱是很有必要的,遗嘱继承具有:便于明确遗产范围,以免于被继承人之间互相猜忌、家庭纷争;尊重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遗产想给谁、给多少自己说了算,满足人们的感情需求的优势。但是要注意要保证遗嘱的合法有效,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草拟。

其实在实务中,任何一种继承方式都不能完全避免继承人因遗产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但我们可以做的是,在遗产继承的方式、内容、形式、流程等各方面严格把关,最大程度预防纠纷的产生。

民法典颁布后还增设了一个遗产管理人制度,如委托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拟进行财富传承时,从专业的角度给出一定的建议,例如以遗嘱为主,配合保险、信托等方式设计传承方案。首先,在设立遗嘱时,由于《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又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故在设立遗嘱的形式要求方面,遗产管理人可以更好的把关。

二、恒略律师遗产纠纷成功案例

1、恒略律师助当事人获高达80%遗产份额

当事人张女士的父亲于2019年去世,其遗产未做分割,后母亲于2020年去世。两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海淀区的房产一套,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抚恤金、丧葬费、涉案房屋补贴等。张女士还有一个亲弟弟,父母去世后并没有留下遗嘱,弟弟将张女士诉至法庭,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经过与当事人张女士的沟通,恒略律师了解到张女士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与父母共同生活多年,根据法律规定分配遗产时可以予以多分。恒略律师便根据此辩护思路准备答辩状,提交充足的证据材料。

庭后,对方主动联系我方,想协商遗产分割问题,恒略律师在征得张女士意见后,与对方多次沟通遗产分配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以确定分配。最终,总价约900万的涉案房屋产权归我方当事人张女士所有,原告于调解协议签订后次月底前配合我方当事人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我方当事人于调解协议签订后半年内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360万元;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抚恤金、丧葬费、涉案房屋外墙补贴等全部归我方当事人所有。按照上述遗产分割方案计算下来,我方当事人继承财产份额达80%。

2、拖了七年的遗产继承纠纷,恒略律师助当事人完美结案

我们的当事人王先生有兄弟姐妹共七人,父亲在二十多前去世,后母亲也在2013年去世,二老留下了两套房产,都登记在母亲名下,但母亲去世后没留下遗嘱,结果兄弟姐妹7人就房产如何继承,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七年来,兄弟姐妹7人经历了无数次家庭会议,始终达不成一个满意的方案。

王先生无奈之下只有通过诉讼方式,来继承母亲的遗产,于是委托恒略律师帮自己维护权益。

恒略律师在了解了事情原委后,考虑到通过诉讼方式,恐怕很难一次解决问题,另外诉讼费和耗时精力都是极大的成本。于是,恒略律师建议适用调解方式解决问题。

恒略律师辗转与7个兄弟姐妹进行轮番沟通,过程的难度可想而知,但恒略律师依旧保持专业和耐心积极做调解工作。律师结合各方意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作出了很多调解方案供当事人选择。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确认了一份让兄弟姐妹七人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即:2套房产归其中两个人所有,其他人由这两个人给予折价款。

三、发生继承纠纷怎么办?

当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各方无法协商一致总免不了要对簿公堂,尤其涉及家庭成员繁多、案情复杂、遗产数额较大的情况,此时有一位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就格外重要了。

1,律师通晓法律,拥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能够迅速把握法律关系性质,有关纠纷的争议焦点或你所面临法律事务的主要问题或障碍所在……律师能够给你支招、指点迷津,并且给出相应的对策,帮助当事人理出头绪,抓住问题重点;

2,律师熟悉打官司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程序性事务,从而使诉讼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帮助当事人自由应对司法机关的各种要求和安排。

3,律师作为你的代理人,定会尽心尽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而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以及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具有相应的权利,更有利于案件或法律事务的处理。

4,纠纷或各种你所面临的法律事务、法律问题的处理,离不开律师丰富的执业经验,那是看看几本法律书籍也看不到的知识和本领,而这也可能是你取胜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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