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继承人如何分配?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怎么分配

父母财产子女应该如何继承,房屋遗产如何分割

父母财产子女应该如何继承,房屋遗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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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财产子女如何继承?在我国只有两种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子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何是房屋遗产应该如何分割?是共同所有还是卖了之后共同分钱呢?

一、父母财产子女如何继承

在我国,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作为前提条件,

死亡一般是指人的自然死亡。也包括法律制度上的宣告死亡,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财产继承是只要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并符合遗嘱的有效条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就可以发生遗嘱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表示接受继承,也可以表示放弃继承,完全由个人来决定,用不着征求他人同意。在法定继承中,尽管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作出如何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但法律推定由他们的较亲近的亲属继承,如有生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就让他们继承,没有上述亲属时,就让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继承的法律后果,是引起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遗产具体分割后,每个继承人对于分到的遗产就享有了所有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该遗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这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为继承而改变了所有权的主体。就是由被继承人转归继承人所有。

二、房屋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方法一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方法二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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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有哪些原则和分配方式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即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要求分得适当遗产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遗产的分割:

按照遗嘱指定或法律规定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分配的行为。

1.遗产的确定

遗产的确定:在分割遗产前,应将遗产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也叫作析产。

(1)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遗产与其他共有财产的区分。

如与合伙人共有财产的区分、与朋友共有某物的区分等,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剩余的为遗产。

2.遗产分割的原则

分割遗产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首先应按照遗嘱的指定分割遗产。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物尽其用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3.转继承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

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转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被转继承人生前未立另有安排的遗嘱。

被继承人债务(遗产债务):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个人清偿的财产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主要包括生前所欠的税款,合同债务、侵权损害赔偿债务、不当得利返还债务等。

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所借之债,有些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家庭共同债务,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不能全部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如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保留必留份原则。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4)连带责任原则。

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共同继承人内部,则应当按照各自

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担遗产债务。

2.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继承法》(第27条)规定:

1.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33条);

3.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34条)。

4.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

1.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2.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直接举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吧。

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有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珊珊。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该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珊珊。2002年7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

问:(1)孙长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

孙长江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

因为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任意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立有的数份遗嘱内容发生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孙长江的遗产应当按照限定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式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和分割遗产。

①应当用尚未处分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遗嘱处分的财产支付。

②如果没有债务,孙长江未处分的6万元债券按照法定继承由孙长虹和孙长河均分。

③孙长虹和孙长河还可以按照公证遗嘱分别分得一套房屋和10万元存款,孙长江的女友接受遗赠后可以获得10万元存款。

(3)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

如果遗产已经被分割,发现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尚未偿还的,应当先抽回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进行偿还,不足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按照其所分割财产的比例偿还。

孙长江欠债14万元,先由孙长虹和孙长河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中各支付3万元;

剩余的8万元债务,由孙长虹支付4万元,孙长河、常珊珊各支付2万元。

多个继承人房屋遗产如何继承分割

张大爷早年丧妻,留有一儿一女,其晚年日常生活由女儿照顾,双方共同居住在张大爷名下个人所有的房屋内。儿子每周过来探望父亲。最近,张大爷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遗赠协议,儿女二人对张大爷名下这套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那么,这套房屋该如何继承分割呢?

房屋遗产分割,一般先确定继承方式,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张大爷生前并未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遗赠,故应按照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大爷早年丧妻,其父母、女儿、儿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确定继承人范围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但是,房屋遗产的分割又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房屋遗产的分割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各继承人可协商房屋由一人继承所有,并就其他继承人所应继承的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补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房屋归属一般考虑原居住人、继承份额多少、补偿款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确定。折价补偿计算方式为房屋评估价值/协商一致价值*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今后,各继承人可通过出售遗产房屋、分割售房款或出租遗产房屋、分割房租等形式行使权利。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本案中张大爷与女儿共同生活,由女儿照顾日常生活起居,故在遗产分配时,女儿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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