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公证费2022年收费标准?抵押房子贷款公证费收费标准

2022年,这5种购房费用将全面取消,别再白送钱了

如果你要决定买房,那买房的费用应该是你人生中最昂贵的支出,对于购房者来说,买房过后还是需要有很多交钱的地方,只要是合理的消费,大家都愿意去支付。但对于很多不该花钱的地方,大家都不太了解。所以鸿鹄飞飞就为大家总结一下,2022年一下这5种购房费用将会被取消,大家要了解,不要再浪费钱了。

第一种:违规收费

很多中介都会存在多次违规收费的行为。在交易的过程中,购房者明明已经交了中介费,但是在看房时还会被告知要补交“看房费”,出现这种状况,建议直接向有关部分举报,否则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冤枉钱也会越花越多。

第二种:房贷险

在以前办理房贷的时候,购房者会被要求购买房贷险,但如今房贷险不再是强制购买的,凭购房者的意愿。一般房贷险都是按年交的,如果是30年的房贷,那么这也算是一笔不菲的支出了。所以当购房者被要求购买房贷险时,我们是可以拒绝的。

第三种:办理房产证的费用

很多人都会觉得办理房产证需要自己交钱,其实不是,在购房的过程中房产证的费用时有开发商出钱办理的。如果开发商要求购房者自己出钱是,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种:燃气开户费

用天然气开户费用其实在2001年就被取消了,但现在开发商还在向购房者收取这个费用。

第五种:预收过多的物业费

在交房时,开发商都会要求购房者预交物业费。这个可以理解,为了物业能够正常运转,但是这个预交费用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所以如果开发商让你交一年的物业费,你是可以直接拒接的。

在现在这个高消费高房价的时代,普通人能买房就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所以说在买房的过程中,要清楚地了解各个环节,不要再花冤枉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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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诉讼费交纳标准(建议收藏)

诉讼费用的范围

1、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申请费包括: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支付令;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破产;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4、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

(一)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保全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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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元月,再来谈谈公证的未来。

2021年并不好过。宏观来说,疫情中各种病毒变种的出现导致局面变得更加复杂,有人乐观预测疫情即将结束,有人悲观认为疫情将长期与人类为伴。而对于普通人来说,因为疫情导致的经济压力是更加客观现实的问题。

我们能在2021年的各种重大事件中感受到一股无形的力量,这股力量推动着时代快速向一个方向发展,这个方向以民生为基点,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更加务实、高效的社会治理为手段,目标是为了让整体社会更加有活力、更加公平,让人民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2021年重大的事件有很多,涉及的层面越来越广泛,其中我认为最应重视的有两点:一是双减政策带来的各种影响和预期,这里面涵盖了国家对于教育行业发展的政策转变,同时又为各种涉及重大民生领域的市场化产业敲响了警钟;二是对于互联网垄断的一系列整治,这其中有整体经济因素的原因,也表明国家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决心。打破不合理的利益格局,防止利益集团对民生、公共利益的把持,这是背后应深刻思考的问题。

过去一年的一系列热点事件,使我对公证行业的未来发展也有了新的思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基层公证员,我曾非常认同公证向市场化改革,这种思维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我作为行业的利益相关者,市场化更符合本人的利益。但近些年经历的种种,尤其是在合作制公证机构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却远非想象的那般美好。也许事实正在证明,公证的市场化将是一种试错,而公证的公益属性也断然不能完全托付于市场化。公证需要监督,需要稳定,需要安全,这些都不是短期通过市场化能够实现的,而市场化只会让少部分人受益,无法形成帕累托改进。

对此,我总结了一些公证市场化的问题。

首先,公证的存在基础是为了服务民生,这点是与律师完全不同的。律师天然是市场化的,其底层根源是作为舶来品,现代律师制度是随着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出现并发展起来的,因此律师行业的生存基础是需要服务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引入了现代律师制度并加以改进,以便使律师这个行业更加适应国情。正是因为这一背景,决定了律师的存在是为了服务市场,而服务民生并非其根本使命。律师行业曾经也有过国有化阶段,但它是以一个社会生产服务部门的内核存在着,在律师行业向市场化转变的过程中,律所曾在各大国有企业单位中担任法律顾问处,因为在我国,律师首先是服务于市场,服务于企业,而非服务于自然人,律师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但当下我国律师制度也在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过度的市场化带来的社会形象不佳,受到收益因素的影响,为社会提供稳定优质普惠的法律服务存在结构性难题。另外市场化产生了律师行业的二八分化,追求高价高回报导致对于没有收益的民生事务缺少投入,国内已经开始出现高价高质量服务和低价低质量服务的现象,这也正是完全符合市场规律的现象之一。反观公证制度,中国目前的公证行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恢复,期初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科室,其担负的是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平、公正的公证服务,这就要求公证机构要服务的首先应当是普通群众,并且在服务中不能差异化对待,不能因服务对象的贫富差异、身份差异而差异对待,这也是公证的公益性内涵之一。

其次,公证的业务性质与定位,更适合肩负服务民生的任务。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公证服务中的定位应当是中立的第三方,这点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定位类似(公证机构并非完全适用法院的业务逻辑和展业思维方式,这里仅仅是将公证业务中的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角色定位与法院在审判中的独立居中低位进行类比,这点必须区分清楚),这决定了公证服务天然不适宜市场化运作方式。就我所知,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存在专门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供业务来源的渠道中介组织,背后的核心原因就是市场化。在公证处因为市场化而导致追求收益的前提下,业务对于公证处就是重要的资源和“流量”,为了抢夺证源,超低价恶意竞争、行业内外甚至互相之间“倒卖”证源已成为一些公证机构的运作方式。尤其是在这种短期利益刺激之下,一些公证机构、公证员将工作重心放在拉业务、抢证源之上,而对于创新、提升自身职业能力则应付了之,根本就是寅吃卯粮而不管未来洪水滔天,其根源也是因为市场化就是追求收益。在市场思路之下,公证机构、公证员必然对于需要投入的创新、提升缺乏兴趣,形成劣币驱逐良币。这些年我所见,一些公证机构、公证员更像推销员,公关公司,而真正踏实做事、有实际研究推进业务发展的寥寥无几,这种现象也愈演愈烈。试想,在这样的模式下,公证机构、公证员如何保证中立性?

最后,公证改革,应是为了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高效的服务为目的,改革不能违背这一原则。以推进某种形式的公证性质作为改革的结果和标准是本末倒置,无法实现公证的真正社会使命,公证应该是“人民的公证”,不能是牟利的工具。我认为,公证的公益属性是公证一切的生命,公证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过去行政、事业体制的僵化导致公证人员积极性不高、公证机构缺乏有效管理难以引导公证全心全意服务于社会,这本是管理方式的问题。但在改革中,有一些观点将体制和分配作为矛盾的重点,认为只有改变体制才能解放思想,只有以高收益才能换取公证人员的高回报付出,这种思路本身即是站在市场化逻辑之上的,以律师行业为对标靶向,无视公证本身的公益性质。我相信大部分公证人员的操守和为人民服务的本心是坚定不渝的,根本矛盾是没有切实有效的机制加以引导、拉动公证服务整体高效运行,而公证改革中的市场化思维很可能让公证“嫌贫爱富”,不能给人民群众带来真正的实惠。要警惕的是:改革只能带来改革可能达到的效果,改革不是万能灵丹,将公证发展的好坏笼统的归于达到某种改革标准,无视客观规律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是不负责任的。随着国家全面推进共同富裕,公证必须为这一目标努力,公证改革也必须遵从这一目标。

结合自身经历和工作中的体会,我在此也提出一些对于公证的改进建议。

第一,公证是贴近基层同时要求一定专业水平的基层服务,是社会公共事业,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社会中能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一环,需要公证人员去具体执行,因此公证人员是影响公证服务的重要因素。公证制度切实高效服务于人民群众,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的难题,应采用扁平化的运行机制。目前公证机构采用的审批质检模式是公证人员在具体工作中缺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制度性制约。因为审批质检的本质是一种兜底和责任连带,公证人员因此对于自身责任弱感,也导致公证人员被动执行,公证服务流于刻板的标准化。另外,审批质检制度,导致公证机构的制约机制变异为质检、审批人员个人水平、意愿的延伸,客观上使得审批、质检人员的意志强加于公证人员,公证人员被动服从与审批意见,无法体现公证员执业的独立性,逐渐产生依附性,压抑积极创新意愿。

第二,公证业务的渠道来源必须公开透明,杜绝关系证、恶意压价甚至利益输送拉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业务渠道来源统一管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精力应放在研究和办理中,严厉打击不正之风。公证作为公益性的公共事业资源,应该保证可及性,不能价高者得,不能有趋利性。公证机构过去因为执业区域原因,没有太多竞争问题,目前虽然各地在逐渐放开执业区域,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和风险,而相应的管理制度没有跟上,加之市场化思维,很容易形成混乱的竞争局面,这种情况必须得到纠正。业务渠道的不规范、非公开透明,必然带来潜在的风险甚至违法、违纪的问题。因此我建议,吸取人民法院统一收案立案的制度经验,探索符合群众利益的公证业务渠道制度,严格依据公证法的规定,根据公证人员的水平能力合理分配,指派人员,让公证资源惠及大众,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

第三,防止社会资本进入公证机构,公证机构的管理应严格依据公证法,而不能由资本控制牟利。合作制试点以来,一些地方的公证机构出现资金问题,影响了正常运营,一些社会资本随机而动,可能引起公证机构资本化的趋势,这以问题在改革中应予以避免,否则会造成公证的社会形象受到影响。

最后,我要再次重申,公证应服务于人民,而不应服务于资本,公证的责任主体应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而不是出资人的份额和合伙人地位,公证不应成为“律所”,社会也不需要公证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律所。2022年,公证在新形势下,应积极进行社会公共事业的探索,让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2022年,公证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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