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继承法怎么分配?二婚继承法怎么分配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最新规定,遗产如何分配

<案例1>

李某和张某有甲乙丙丁戊成年子女。其中,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李某共同生活;丁因车祸意外死亡,其有一女小丁。戊是孤儿,5岁,李某收养了戊,但未办理收养登记。2017年,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生前未订立任何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因赌博,李某生前负有个人债务200万。李某死亡时,名下有2套房产和其他财产,共价值500万。因遗产问题,甲乙丙丁戊发生了纠纷,那么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李某的遗产应当如何进行分配呢?

<解析如下>

一、关于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因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假定不存在《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中,应适用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

二、关于继承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1/2分出为配偶所有,1/2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本案中,因李某死亡时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其财产的1/2,即250万分给其配偶张女士,其余1/2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三、关于继承顺序

1、本案中,李某生前有200万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据此,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应先进行债务。本案中,可分割的遗产数额为250万,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该种情形下,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个人债务200万,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对遗产进行分割。

2、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甲乙丙丁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其中,

对于甲,本案中,甲为成年子女,有抚养能力,但未尽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据此,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对于乙,本案中,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据此,乙应当多分遗产。

对于丙,本案中,丙长期和李某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丙可以多分得遗产。

对于丁,丁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小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据此,小丁作为代为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对于戊,本案中,戊为李某收养的孤儿,且未办理收养登记。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据此,戊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同时,戊未成年且为孤儿,未成年,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戊属于“依靠被继承人李某抚养的人”,因此戊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可适当分得遗产。

综上,甲乙丙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小丁作为第一顺序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中,甲应当不分或少分。乙应当多分。丙可以多分。戊可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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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份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遗产的财产。

2、遗嘱继承中,继承方式有哪些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第1139条的规定,遗嘱继承共有五种方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见证。2)口头遗嘱只有当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在危及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所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注意是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主。

3、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五款的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赠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房产继承有“新规”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1年1月1日起,现行《继承法》将被废除,关于继承的事项将会由新实施的《民法典》来规范。其中,为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也有了重大修改。

总的来看,更加有利于保障被继承人的财富传承,同时也兼顾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其中对父母的遗产如何通过继承来传承,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有许多是结合现实提出的新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非常重要的新内容。

虽然,目前被继承人主动立遗嘱的情况还不是十分普及,但是《民法典》进一步增加两种有效的遗嘱形式,其中的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其实就是被继承人主动立遗嘱中很容易实现的方式。

在过去,最常见也最被认可的立遗嘱方式是公证遗嘱,过去的《继续法》规定公证遗嘱是最有效的遗嘱,但现在不同了,不管是常见的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公证遗嘱,或者是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从2021年起,不论它是哪种形式的遗嘱,如果在同时存在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的情况下,它们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都是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有效遗嘱。

这对年老体衰的老人来说,就可以克服不便,用自己想用的方式来订立遗嘱,而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只用自己能说就行,可以减少许多麻烦的事情。

除了老人的自书遗嘱外,不管是打印遗嘱还是录像遗嘱、代书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才合法有效。

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呢?

遗产处置过程中,往往会在每一个顺位都有几个合法的继承人,那么就容易出现遗产纠纷,而有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出现纠纷的时候就可以当面作证,甚至在起诉过程中作为人证出庭支持诉讼。

而许多遗产,其实最值钱的往往是房产,许多城市的房价都在万元以上,每一套房屋的价值,大多数房屋作为遗产的时候价值往往在百万以上,老人立了遗嘱给其中一个人之后,其他继承人自然不会轻易认可,所以法律规定在这样遗嘱方式的时候,必须有见证人在场,是为了减少将来发生纠纷,提前在程序和实体上保障老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实现。

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在争夺父母房产勃勃,许多人会出怪招,私下哄骗老人订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有的甚至会威逼利诱,那么在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他们就不敢做得太直白,甚至老人有表达真实意思的安全环境,确保遗嘱是他真心的想法。

许多子女,为了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遗嘱,往往会在立遗嘱期间说尽好话,做尽好事,遗嘱一拿到手后就翻脸不认人,不管不问老人,法律允许老人有立遗嘱后的一次反悔机会,这样出现不孝顺子女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反悔,重新订立遗嘱。

这就是,只要是老人所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不管它是哪种形式,哪怕是公证过的遗嘱,老人最后、最新一个遗嘱才是最有效力的遗嘱。

这样老人在订立遗嘱后,就可以通过反悔,通过不断的重新订立遗嘱来保障自己的真实意思,也让子女要时时守护陪伴,如果想要房产就不能像之前一样钻空子,拿着公证遗嘱在手就一劳永逸,放手不管父母。

其实,孝顺父母不仅是子女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义务,子女应该主动,自愿的履行义务。

而《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新规,更为全面的考虑了老人在晚年的权益保障,也是从法律上来督促子女积极的孝顺,积极的陪伴老人度过晚年。这不管是对子女,还是对老人来说,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新规。

房产继承“新规”来了2021年起,子女继承父母房产一律这样办理

子女如何继承父母房产,终于有了新规!

《民法典》中,关于房产继承有哪些改变?赶紧来看看吧!

变化1:继承权新增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

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变化2:为了防止立遗嘱被迫无奈,新增了“见证人”规定

变化3: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变化4新规定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变化5: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

新规定增加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了。

按照《民法典》,有4种财产不能被继承。

01: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这种情况指的是: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02:有些权利不能被继承

03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能被继承

04:保险金一般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看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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