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继承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新婚姻法婚后继承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继承的遗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夫妻结婚之后,一方若有继承遗产的话,通常情况下继承的遗产就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不过,要是在继承的时候,被继承人明确说明只由夫妻中的一方来继承遗产的话,这个时候继承的遗产就应当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来对待处理。所以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如何。

一、结婚后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个是要视情况而论的。

1、如果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3、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1、《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人民法院这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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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继承的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想找富二代”,是婚恋市场出现的高频词。

还是那句话,没有对错。但是,姑娘们也应该清楚:富二代的婚前财产或父母的财产,未必因为结个婚就变成你的。

精明的二代及父母,早就做好了财富规划,通过协议、保险、信托等多种方式,保证财产是自己孩子的个人财产。

本文讲的“遗嘱”是其中一种。

就算来不及立遗嘱,放弃继承+指定赠与自己孩子,也是一种。

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继承的房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除外。

换言之,遗嘱中可写明:“何处的房子归自己子女一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

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因此,长辈为了将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子女,可以通过设立“遗嘱”,把房产指定自己子女一人继承,且最好做公证遗嘱。

1.如果父母没有立遗嘱,法定继承的房产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一定。

即便在婚姻期间,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也并不必然属于共同财产。

比如:继承发生在“婚前”,在婚内继承析产时,因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取得的遗产,应当追溯到婚前继承,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如继承发生在婚内,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法定继承的房产,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分割吗?

不一定。

如果涉及其他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人之间还没有分割,一方起诉离婚时请求分割的,法院会告知,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后,再另行起诉。

这里涉及到一个继承之诉,一个离婚诉讼。

由于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需要以继承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法院可能会中止离婚诉讼,等继承诉讼有结果之后,再审理离婚诉讼。

当然,法院也可就财产分割之外,事实清楚的离婚诉讼请求,先行判决。

3.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否侵权另一方财产权?

一方放弃法定继承的房产,直接导致另一方离婚时分到的财产减少。

是否侵权另一方的财产权?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放弃继承,不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既有权选择继承或放弃继承遗产。

放弃继承,无需取得配偶一方的同意。而且,在夫妻离婚析产期间,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会导致继承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放弃继承合法有效。

4.如果夫妻一方为规避房产被另一方分走,先放弃继承,又接受赠与,将房产变为自己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可否主张撤销?

常见的骚操作是:父亲去世,留有一处房产,系父母共同财产。儿子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由母亲一人取得房屋。母亲又在同一天将房屋赠与儿子,指定该房子为儿子个人财产并办理赠与公证。

这一波操作,就是为了不被儿媳妇分走啊。

儿媳妇主张:儿子和母亲同一天做出放弃继承和赠与公证,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损害自己的利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要求撤销!

可以撤销吗?

法院认为,母亲和儿子做出的放弃继承和指定赠与的行为,确实存在有意不让儿媳享有房屋产权之嫌,但尚不构成”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其行为符合现行法律规范,正因为有明确法律规范,不宜直接适用“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

儿子和母亲合谋放弃继承、指定赠与的操作,看似不合情理,却合法有效。

现在离婚率畸高,父辈、祖辈期望将家族财产留给自己的血脉,这是长辈的朴素愿望,也符合一般社会大众的期待。

婚后继承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昨天,一位从安徽来京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王先生(化名)特意找到本律师。由于他不了解婚姻法,加之情况比较复杂,本离婚律师耗费了很多精力才弄清楚了案情。原来,王先生婚后其母亲去世而遗留下了两处房产。经过一番诉讼,安徽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判决由王先生继承其中的一处。五年前,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在

离婚协议

中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可以居住,但未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女方名下,仍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四年前双方复婚,但很快又办理了协议离婚,且未就上述房产做任何约定。现房屋面临拆迁补偿,女方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为自己单独所有,而王先生则以房屋是继承于自己的母亲长期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实际居住人也是自己为由拒绝。

对于王先生的观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

首先,关于婚后继承所得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本案中,王先生的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获得涉案房产。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继承所得财产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王先生当年办理继承后,涉案房屋便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王先生在第一次离婚时已经明确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述房屋交给女方单独所有,所以从第一次协议离婚后,涉案房屋便又成为了女方的个人财产。

再有,虽然双方后来复婚,但复婚行为并不能改变当事人在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性质。所以复婚后,涉案房产仍然是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还有,虽然离婚后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证更名手续,房屋仍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但由于离婚协议早已生效,所以涉案房屋从第一次离婚时起便已经成为了女方的个人财产。

最后,王先生所称涉案房屋由自己实际居住的理由更加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不能说别人把车辆借给你开,所以这辆车就变成了你自己的个人财产。

综上,本案中的房屋理应属于女方所有,王先生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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