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房产分割如何执行?遗产继承分割房产律师费多少

房产继承纠纷中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在遗产继承中,房产继承问题是比较常见的问题。假设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多个人继承一套房产,面对这种情况,要怎么分割共有房产?为了能帮助大家进一步的了解房产继承问题,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针对房产继承纠纷中共有房产怎么分割分析一下。

共同共有房产是指一处房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按份额共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那么,共同共有房产怎么分割呢?如何将共有房屋过户到一个人名下呢?

一、共同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二、在遗产继承中,房产继承会出现的几种误区,我们需要了解。

1、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2、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3、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4、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5、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6、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7、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8、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中房产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房产继承共同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1、自行协商。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

(1)自愿原则。因为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用。

(2)合法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解决。

3、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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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定继承纠纷中,法院如何分割尚有房贷的房产

作者:梁冰律师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中如果有尚未还完房贷的房产时,法院会如何分割?

一、案例

1.婚后购买的房产,判决各继承人按份额继承,不涉及剩余房贷。

戴某、黄某1、黄某2与温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2017)粤0306民初第27626号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本案判项仅涉及份额问题,不涉及房产归属问题,权利人在本案后需要提起共有物分割案方可彻底解决继承人之间的争议。

【案件概述】2016年6月18日,被继承人黄某死亡,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其父亲已经先于其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是母亲温某、配偶戴某、儿子黄某1、女儿黄某2;现法定继承人之间就其遗产未能达成一致,其配偶戴某、儿子黄某1、女儿黄某2起诉至法院。其中被继承人黄某于2007年9月26日登记购买的位于宝安区的A房产,登记价约35万;2007年11月22日,该房产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贷款金额为48万,贷款期限为3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截至2016年6月,贷款余额约为41万元。

【法院判决】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登记在戴某名下,位于宝安区的A房产,系原告戴某与被继承人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原告戴某所有,故被继承人黄某拥有该房50%的份额,因而判决:被继承人所有的位于宝安区的A房产50%的份额,由原告戴某、黄某1、黄某2和被告温某各自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各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判决主文所确定的权属情况相互协助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三原告、被告按主文所确定的权属比例各自负担。

2.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产,判决归配偶所有,配偶补偿被继承人父母相应款项。

欧某、宋某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2017)粤0308民初第1082号

【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父母出首付款购买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判决份额,直接判决归一方所有,补偿另一方;另外在本案中,在世配偶婚前购买房产,因为婚后还贷均由其父母还贷,法院认定该房产中为在世配偶的个人财产,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案件概述】2016年9月8日,被继承人欧某1死亡,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其法定继承人是父亲欧某、母亲宋某、配偶张某;现法定继承人之间就其遗产未能达成一致,其父母起诉至法院。其中被继承人与被告名下的财产包括:1.A房产,双方婚前几个月由被告父母出首付款购买,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贷款金额为49万元,被继承人去世时,尚余贷款本金约42万元,评估房产现价约368万元;2.B房产,被告婚前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支付首付款,贷款金额为14万元,评估房产现价约206万元。

【法院判决】1.A房产,房产的购买显然是以被告和被继承人结婚为目的,婚后亦由被告和被继承人共同还贷,该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房屋应分出一半归被告所有,余下一半由两原告与被告平均分配;2.B房产,该房产由被告婚前购买,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实该房屋在被告与被继承人结婚后由被告父母进行还贷,原告无证据证实该房屋在被告与被继承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该房屋属于被告个人财产,该房屋的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不属于被告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无据,应不予支持。判决:A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某、宋某支付人民币约127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给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恰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价值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息进行处理。

三、律师分析

至今仍有案例判决按份额分割遗产中的房产,基于不同的身份,律师可根据客观情况选择要求法院按份额分割或判决归某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补偿。

房屋继承判决确定了份额后是申请执行还是另行起诉

案情简介:陈某去世后,南沙法院判决陈某名下位于南沙区东涌镇东兴路202房由女儿黄某继承四十八分之四十一产权份额,被告陈某之,陈某辉,陈某零,陈某结,陈某红,陈某明,陈某礼各继承四十八分之一产权份额。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各继承人请求律师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分割房屋。律师回答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应另行应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

案件分析

关于遗产继承份额确定后要求分割应申请执行还是另行起诉的问题,

首先,原法定继承纠纷经判决确认各继承人对遗产房屋的继承份额后,各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已经构成按份共有。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同时《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其中在第1款第(4)项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根据该规定,不具体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上,不能作出申请执行的依据。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中,将原来的“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个四级案由,修改为“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三个第四级案件。因此,案例中当事人欲请求对确定的不动产遗产继承份额进行分割,应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

因上述遗产继承纠纷判决只是确定了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判决书并不具有给付内容,个人意见是不能申请执行,各继承人应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案由提起起诉,请求实际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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