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律师咨询免费?离婚专业律师房产分割

离婚或继承的共有房屋,想自己所有或变现律师告诉你这样做

夫妻双方离婚了,还能住在同一套房屋吗?

如果共同住在同一套房子里,曾经的夫妻抬头不见低头见,免不了还是会发生各种矛盾。

曾经,翠花在离婚后最大的心愿是能自己一个人拥有房屋。

这样,想吃吃,想躺躺,再也不用洗完澡还要穿的整整齐齐,自由自在,想想就向往的不行。

可惜,在离婚的时候,翠花没有想清楚怎么处理双方共同的房产,只想着能尽快离婚。

对于房子,翠花要求判决她和强子各占房屋50%的份额,2018年9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支持了翠花关于房子的分割请求。

1、较量

待到判决生效以后,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翠花才发现种种不便。

和强子是无法好商好量了,那翠花还有办法吗?

经过咨询律师,翠花再次起诉强子,要求分割共有物房屋,将房屋判给自己所有,翠花给强子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时,翠花和强子都想要房子,给对方折价款,双方都认可房屋现值为196万元,剩余房贷86万。

2020年12月,法院综合各方条件,最终判决房子归翠花一人所有,给强子折价款近60万元。

强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2020年2月,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翠花挺开心的,想着终于达成所愿。

2、再交锋

然而,好事多磨。

判决生效以后,翠花要求强子去办理过户,对于由谁缴纳过户的税费,双方又僵持不下,无法完成过户。

无奈,翠花再次起诉强子,要求强子配合过户,并承担过户产生的税费。

这次,

2021年9月,丰台法院判决强子配合过户,但过户产生的税费由翠花承担。

至此,翠花的房子事宜才算落下帷幕。

律师评论

从翠花离婚后关于房子的事情一次次打官司,可以看出,离婚时对双方共有的房子做好规划有多重要!

如果一开始就确定了想独自要房子,确定好了诉讼策略,在离婚诉讼是可以一并实现的,最起码不会再经历后期这一次次的诉讼。

虽然后期的诉讼也算顺利,但从2018年到2021年最终的尘埃落定,这中间的花费、对精力与心力的煎熬,也唯有翠花明了与承受。

在房屋共有的案件中,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夫妻共有房屋要求分割的情况。

除此以外,更常见的是在共同继承一套或几套房产的案件中。

对于共同继承的房产如何处理,是共同变现,还是有人要房、给其他人房屋折价款?

由于每个人考虑的出发点不同,往往争议更大更多。

不过有争议倒也不怕,有争议就去解决嘛,实在无法协商了,

好消息是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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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2020)京0106民初14813号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901号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17979号民事判决书

继承房产分割律师

所谓房产,是指有墙面和立体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活、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

房产按照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见的纠纷大多数是住宅类的法律纠纷,所以,今天说的房产分割,如不作特殊说明,仅指住宅类的房屋分割问题。

房产分割中容易产生纠纷的除了离婚房产分割,那么就是遗产继承房产分割了。继承房产分割律师在处理上述纠纷时,除了需要掌握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外,还需要其他方面的各种知识和技能,对律师自身的素质要求非常高。为了大家方便理解和学习,我们对继承房产分割做一个详细概述。

因为一套房子毁掉兄弟姐妹亲情的比比皆是。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老人都会把房产平均分割,分割不均也常常造成子女间的纠纷。所以,继承房产分割常常是困扰着房产分割律师的一道难题。

房产分割继承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房产的分割,另一种是房产的法定继承分割。

遗嘱继承分割是相对比较简单的,因为遗嘱继承一般是老人自己生前的愿望,所以,不太容易产生纠纷,即使产生纠纷,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此时的继承房产割律师只需要按照遗嘱来分房屋的份额,然后按照房产继承步骤,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过程即可。

另一种比较麻烦的房产继承分割是法定继承分割。因为没有遗嘱,所以,房子的份额往往无法确定,特别是法定继承人多的情况下,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甚至诉诸公堂。

继承房产的分割,其实都发生在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继承房产分割律师也呼吁大家协商解决,能彼此站在对方角度多考虑一些。亲人间的协商,可能更有利于解决分割。

而当法定继承人之间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房产继承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执行。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的关于继承房产分割律师的总结,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更多法律信息请关注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的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丨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丨婚后因无感情基础,婚内男方对女方施加冷、热暴力,后双方分居多年,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应当如何处理,面对家暴又如何收集证据

案情简介:

原(女方)、被告在亲友撮合下相亲,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某乙,现年14周岁,一直跟原告生活。因在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亲友催促下,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无法沟通,长期处于冷战状态;且男方在婚生子年幼时尚有对原告实施家暴等情形。后被告即已离家在外居住,双方自此分居至今。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将财产予以分割,将子女抚养权判予原告。

审理过程:

被告陈某甲辩称,第一,原、被告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第二,婚生小孩曾由被告家人抚养,关于抚养权的归属,被告希望征求婚生子小孩的意见;第三,涉案的两套房产,现就该两套房产及另外婚内的两套房产亦要求合法分割:1.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惠某花园X栋XXX房。该房产为被告婚前个人获得的安居房,后由被告独自承担银行按揭,于婚后换证,换证后登记为原、被告各占50%份额,该房产款项已付清;2.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某园九州阁XXX号房产,该套房产购买于婚后,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款已付清;3.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园B栋X-B房,该房产购于婚后,登记在原告名下;4.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某阁XXX房,该房产购于婚后,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同意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法院就本案相关事实情况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

2、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被告同意离婚。

3、影响子女抚养的情形:原、被告的儿子陈某乙已经年满14周岁,其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表示尊重儿子的意愿。

4、影响子女抚养费的情形:原、被告的儿子陈某乙现在深圳学习生活。原告现在已经退休,每月3000多元的退休工资。被告主张其每月工资为8000多元,原告不予确认,申请调取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被告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证实被告税前收入为8925.7元。但原告对该证明不予确认。被告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5、属于夫妻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原告主张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某园九州阁XXX号房产、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惠某花园X栋XXX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确认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某园九州阁XXX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惠某花园X栋XXX房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某园九州阁XXX号房产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确认房产现价值为1,700,000元,原告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惠某花园X栋XXX房现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各占50%的份额,双方确认房产现价值为2,500,000元,被告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主张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园B栋X-B房、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某阁XXX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确认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某阁XXX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园B栋X-B房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该房产于婚前购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园B栋X-B房、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某阁XXX房现登记在原告名下。双方确认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某阁XXX房现价值为2,000,000元,原告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6、属于夫妻一方所负或者共同所负的债务情况:原、被告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丛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丛某抚养,被告陈某甲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

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惠某花园X栋XXX房归被告陈某甲所有,原告丛某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配合被告陈某甲办理过户手续。

四、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某阁XXX房归原告丛某所有。

五、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某园九州阁XXX号房产归原告丛某所有,被告陈某甲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配合原告丛某办理过户手续。

六、原告丛某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被告陈某甲房屋补偿款600,000元。

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道华律师评析:

综合本案案情可确认原、被告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亦同意离婚,法院通常情况会予以判决离婚。道华律师重点就离婚后抚养费及财产分割问题展开评析:

一、抚养权问题:双方的婚生子陈某乙已经年满14周岁,其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法院会综合子女的年龄、教育事实、双方的经济情况、子女的意愿及双方父母是否有协助抚养等情况予以判定。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子女的意愿及教育情况,判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但,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经法院查证,被告月工资税前收入约9000元。原告虽对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不予确认,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法院依法对该证明予以采信。而关于抚养费金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因此,法院酌定被告每月须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对原告请求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房产归属问题:1、原告主张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惠某花园X栋XXX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予确认。道华律师认为该房产虽然是被告婚前购买,但婚后换证时已经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双方各占50%的份额,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处理。鉴于双方均确认该房产现价值为2,500,000元,而被告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房产归被告所有,但被告须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250,000元,原告应配合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双方确认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某阁XXX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现价值为2,000,000元,原告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须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1,000,000元。

3、被告主张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园B栋X-B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实际为原告婚前购买,因此该房产应当归属于原告所有。

4、原、被告确认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某园九州阁XXX号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为1,700,000元,原告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但原告须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850,000元,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综上,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一方主张归其所有,则应当补偿对方所占份额。故,原、被告互相须支付的房屋补偿款相抵扣后,原告仍须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600,000元。

三、关于本案中原告所称有家暴情况,但并未能提交证据,故而无法举证证明有家暴事实发生。

律师提醒:

遭遇家暴时,应及时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积极保留证据,必要时报警处理,警方的立案凭据也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保留相关诊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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