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现役军官想要离婚呢
离婚是丈夫和妻子通过登记或诉讼解除婚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一系列重大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如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明确规定了离婚的程序、条件和后果。其中,对军人离婚作了特别规定,主要是军人(仅限于非军人)的配偶申请军人离婚。
《》第33条规定,军人的配偶要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除非其中一名军人犯了重大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军人有重大过错”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前三项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大过错的情况进行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前三项规定,具体是指: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该规定对军人的婚姻给予了特殊保护,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利的保护,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军队离婚的要求和程序,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时要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纪,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与申请离婚的相同。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时,应当要求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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