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一般怎么死的,植物人和精神病人是否有精神损害?

一些学者认为,当一个人因受伤而成为植物人或精神病人后,他就不再具有精神敏感性,也不再有精神痛苦。因此,精神损害没有赔偿。在我看来,这涉及到一个基本的概念问题,那就是,什么是精神损害?根据社会的一般概念和理论上有影响的理论,精神损害是指精神痛苦和身体痛苦。一个人的隐私被非法披露,或者他在购物中心购物时被非法搜查,这经常产生各种不良情绪和感觉,如焦虑、愤怒、怨恨和羞辱;身体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和外观破坏,也会造成巨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痛苦。有些人一生都很悲伤和沮丧,对生活没有兴趣;有些人决心自杀,因为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他们无法忍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屈辱。然而,生活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一个正常健康的人因为另一个人的车祸变成了植物人,失去了他的感性。

这是一种精神伤害吗?由于极度的精神痛苦,被盗婴儿的母亲成了精神病人。这是一种精神伤害吗?受害者是否因产钳分娩导致的新生儿脑性瘫痪而精神受损?如果我们认为精神损害是指精神痛苦,那么很难说植物人、脑瘫患者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精神损害。然而,一个具有正常和健康的精神感受力的人,由于受到侵犯而失去了这种感受力,以致他再也感受不到世界上的喜怒哀乐,这种感受生活乐趣的能力被剥夺了。虽然它不是一种积极的精神损害,但它是另一种消极形式的精神损害。

这种精神损害是不可挽回的,值得人们深切的同情和法律的公正。

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对精神损害基本概念的理解实际上是站在这个立场上的。因此,《解释》第7条并未对受害人成为植物人或因侵权而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而是仅在受害人死亡或自然人死亡后受到侵害的情形下,规定近亲属范围内的间接受害人作为原告起诉。原因是,通过承认消极精神损害也是一种精神损害,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在侵权行为死亡或自然人死亡后,遗体和骨骼受到侵犯,这只能由间接受害者起诉。间接受害人的范围需要确定,因此《解释》第7条对此做了具体规定。当然,起诉植物人和精神病人需要他们的代理人。应该认为《解释》对精神损害概念的理解已经有所发展。由此可见,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格权始终是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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