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条规定,军人的配偶要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除非其中一名军人犯了重大错误。这一规定表达了这样一种意思:如果军人没有重大过失,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在适用本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需要军事人员同意”条款不适用的案件: (1)从原被告和军事人员所在的被告的角度来看,军事人员对非军事人员提起的案件和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件不适用上述条款; (二)军人配偶要求离婚,且军人有重大过错,未经军人同意的。
民事特别保护条款在军人婚姻中的具体适用。经人民法院调解后,非军事当事人撤回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保存调解记录,终结诉讼活动;非军事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过调解,军事方同意离婚并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的夫妻关系终止;非军事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过调解,军事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非军事一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军事一方的意愿决定不离婚。
离婚诉讼中如何行使否决权?军人在非军事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在锻炼时,他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如果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大错误,经教育后没有悔改,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军事方面同意离婚是解决矛盾的较好选择;如果军人选择行使离婚否决权,他应该从配偶离婚的原因中找出问题的症结,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聚的政策,以尽可能消除隔阂。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矛盾,也有助于改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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