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我和张结婚是在1995年。婚后我买了三处房产和一辆汽车。其中,有三处房产是以张的名义登记的,这辆车在购买时是以我的名义登记的。去年,双方都有情感问题。达成共识后,他们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与女方李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
毕律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处理。在你与张向民政部门提起的协议中,"共同财产已分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你因为觉得双方的财产差别很大而要求再次分割财产,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结婚后,我发现我的妻子患有精神病。我能和她离婚吗?
陆先生:婚后,我发现我的妻子康患有精神病。和她离婚有法律依据吗?你能索赔吗?
毕律师:康某隐瞒了婚前患有精神病的事实,与你结婚了。婚后,旧病复发,夫妻关系恶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你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但你提出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离婚时,谁会优先考虑一岁半儿子的监护权?
陈:我想和我丈夫黄离婚,但是我的经济能力不如黄。我一岁半的儿子的监护权属于这个人吗?
毕律师:《》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对于哺乳的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给两岁以下的儿童下了定义。这一规定的原因是为了遵守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则。两岁以下的儿童在身体和心理上都需要母亲的关心和照顾。此时,妇女的经济状况可能不如男子,但这并不影响妇女作为母亲在儿童特殊成长时期发挥的重要作用。这时,男人优越的经济条件可以用超额支付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女人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对于两岁以下的儿童,法院在决定监护权时严格遵守由妇女抚养的原则。